六部委日前发出通知,6月1日起,禁止生产含双酚A的婴幼儿奶瓶;9月1日起,禁止进口和销售含双酚A的婴幼儿奶瓶。(5月31日《新京报》)
欧盟3月1日起就已禁止生产含双酚A的塑料奶瓶。同日,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副所长李宁在新闻通气会上表示,目前中国正在清理包装材料,并出台了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规定未来婴幼儿奶瓶不能使用双酚A。同时,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也对使用双酚A的婴幼儿奶瓶的迁移量做一些研究,进行评估。相关职能部门对欧盟的禁令作出积极的反应,令人欣慰。让人感到遗憾的是,既然欧盟已认定含双酚A奶瓶对人体有害,而国内也质疑含双酚A奶瓶的安全性,相关部门着手研究的同时为何不作出暂时下架的决定?
定论姗姗来迟,六部委现在才通知禁止生产含双酚A的婴幼儿奶瓶。如果当初在着手评估安全性时,就要求暂时下架,或者以国家部委的名义权威提醒人们慎用含双酚A奶瓶,并提醒企业谨慎对待含双酚A奶瓶的生产,那么,对社会和企业的影响都会降到最低。况且,人体免受侵害的权利优于企业利润,很有必要采取暂时下架措施来确保万无一失。
过去之事就既往不咎吧,可是现在的禁令很让人伤心。6月1日起禁止生产含双酚A的婴幼儿奶瓶,但要9月1日起才禁止市场销售。既然认为使用含双酚A奶瓶会对婴幼儿产生危害,为何要先禁止生产三个月后才禁止销售呢?难道在这三个月之内购买的含双酚A奶瓶,就会魔法般变成无害的奶瓶?翻来覆去地思量,只能得出一个结论:要用三个月的时间来销售已经生产出来的含双酚A奶瓶,以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
如果谁有理由证明,企业生产的这些奶瓶必须由社会来买单而不能让企业利益受到损失,我相信只要良心未泯的人,都会自愿掏钱来阻止这些奶瓶进入市场。毕竟,钱可以找,婴幼儿健康受到侵害却难以弥补。诚然,只要企业不是明知含双酚A奶瓶有害而故意生产,一下子就强制下架,看起来企业很无辜。但懂得点法理的人都知道,并非动机不纯的害人行为才有罪,过失也是一种罪过。以前使用含双酚A奶瓶的人,就已经够无辜,暂且不论该不该向企业索赔。但是,明知有害的物品,起码要立即下架吧?为何还要设置长达三个月的合法销售期限呢?难道人体健康还不如企业利益重要?
□ 伍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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