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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沪高铁票价应听一听民意

2011年06月14日 14:28 来源:合肥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铁道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京沪高铁将于6月底正式开通运营,票价已经确定,时速300公里动车组列车最高1750元,二等座555元。时速250公里动车组列车二等座410元。铁道部副部长胡亚东表示,京沪高铁公司依据《价格法》的规定,经综合测算分析,制定了试行运价,已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京沪高铁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在运价政策范围内,对动车组列车实行票价浮动,让广大旅客得到更多实惠。(6月13日 新华网)

  京沪高铁开通,在我国高速铁路发展史上无疑是值得铭记的。可是关于票价制定,铁道部的说法有些奇怪,因为翻开《价格法》就能知道,价格制定有三种办法: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似乎并没有这样一种价格制定办法。由经营者自我测算自我定价,然后只需报有关部门备案就完事。即便是政府指导价,也应该是在政府有关部门的主导下制定价格,而不是被动接受备案。

  翻开政府定价目录,可知铁路运输不是政府定价就是政府指导价。明乎此,我们再来看《价格法》,其中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这一条款里至少包含了两个重要信息:一是政府指导价的制定应该进行成本监审,二是应该听取消费者的意见。

  关于成本监审,去年8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条例(征求意见稿)》, 其中有一条:“定价成本监审结论书应当由定价机关在制定价格前向社会公布”。但是,公众既没有看到京沪高铁定价成本监审结论书被公布,甚至于,理当由定价部门组织实施的成本监审,也是由京沪高铁公司自己组织的综合测算分析代替。如果说增强《价格法》相关条款可操作性的该成本监审条例尚未正式实施,可以置之不顾,那么《价格法》早已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的“价格、成本调查”又何在呢?

  关于听取消费者意见,早在2008年,国家发改委就公布了《政府制订价格听证办法》,明确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那么,制定京沪高铁票价为何要绕开民意,只是在确定后告知民众呢?这样做,究竟是否合乎《价格法》及相关价格法规的规定?传说中的动车组价格浮动办法,到时候是否依旧还是这样制定?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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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位宇祥】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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