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在三种情形下,须为取得礼品者代扣代缴个税,税率为20%。昨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通知称,根据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即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予以明确。
根据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等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关部门强调,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该通知即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同时废止。
不需征收个税情形
☆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代扣代缴个税情形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税。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税。
☆企业给累积消费达一定额度的顾客额外抽奖机会,个人获奖所得按“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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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借发放礼品偷税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表示,两部门此举主要是为强化个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责任,打击借发放礼品偷税的行为,从源头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
刘尚希表示,此前相关行为是否缴纳个税的问题,分散在一些政策规定中,没有一个明确完整的政策规定。目前,有些企业在年会、庆典等活动中,向关系户支付劳务费或赠送礼品。因支付劳务费须代扣代缴个税,有些企业就采取少付劳务费,多送礼品,甚至只送礼品的方式,帮助这些人逃税。同时,有些企业在赠送礼品后,也会把这些礼品通过开成“办公用品”等其他名目的发票,在税前列支。这种种行为,都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
新政强化了企业和单位等个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责任,使其无法再钻政策空子,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礼品后,也须依法代扣代缴个税。
刘尚希分析认为,随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新政的推出,各地有望出台实施细则,并加强相关检查。今后,各地基层税务部门必将加大对企业相关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记者赵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