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航局二公司利比亚项目国内保障部副部长葛东鑫就此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解释说:“在国际上施工采用劳务工人,可以说是一个国际惯例。现在建筑行业的大趋势就是管理层与劳务层分离,我们只把最基础的劳务交给陈长荣,而我们对他的施工队派驻了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内部承包方式”为“采用含管理费、利润的劳务承包方式进行内包,即各工序的人工费、管理费和利润,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固定综合单价进行承包”,“综合单价为每平方米440元人民币”。
也就是说,一航局二公司按照建筑每平方米440元支付陈长荣,这当中包括陈长荣带去利比亚的工人的劳务费,剩余则作为陈长荣的利润。
但陈长荣表示,一航局二公司除了给工人发放工资外,并没有向他支付过款项。他原本等着工程完工后的最后结算,并预计该项目能给他带来七八百万元的盈利,但没想到利比亚战乱打乱了计划。
对于陈长荣提出的“损失”问题,丁厚刚对记者表示,要按照当初签订的合同来,“合同怎么约定,怎么去结”,“他不来结算,我怎么知道他是亏是盈呢?”
“(我们公司利比亚项目的)亏损是相当大的。目前这些施工队能结算的都结算了,亏损企业背着,也得给他们结。”丁厚刚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时至今日,一航局二公司觉得自己在保障劳工权益这块做得很好,“因为国家很重视这块”,但在选择施工队伍方面“多少有点择人不善”,对外派劳务的管理还需要规范。
“我们之前做了大量工作,为了规避风险,圆满地把工程干好,工人拿到钱,企业创造效益。但外派劳务就是一个链条 ,从工人,到陈长荣这样的‘包工头’,再到承包方,我们不能预料会在哪一个环节上出问题。” 一位不愿具名的中交建人士说。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十五条 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许可,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中介服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通过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的,应当选择依法取得许可并合法经营的中介机构,不得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
《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2005年11月):
第五条 总包商不得将工程项下外派劳务单独分包或转包。分包商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及项下外派劳务再分包或转包。
2010年对外承包工程劳务纠纷典型事例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尼日利亚多起劳务纠纷
中建材集团合肥水泥 设计院在埃塞俄比亚水泥厂项目劳务纠纷
上海外高桥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在境外项目两起劳务纠纷事件
四川川北数码港公司在塔吉克项目两度发生劳务纠纷
在阿联酋个体中资公司阿斯班打桩公司劳务纠纷事件
记者 姚冬琴I北京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