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银监会、央行和国家发改委要求,从7月1日起各大银行34项人民币个人账户服务收费项目将被叫停。然而记者调查发现,旧的收费项目还没取消,部分银行又出了新的收费项目。(6月22日《信息时报》)
旧费未去,新费又至,这种“越‘减’越多”的银行收费局面,不仅令消费者“纳闷”,恐怕也让政府监管部门感到尴尬。
但无论“纳闷”也好,“尴尬”也罢,银行收费日益膨胀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据统计,2003到2010年我国银行收费已从300多种暴增至3000多种,7年增长了10倍。依据年报显示,2010年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总计便有2290.88亿,同比增长30%左右。
银行收费“越‘减’越多”的症结究竟在哪儿?依笔者之见,根源无非在于“双重制度失灵”。一是政府监管制度的失灵。现行银行收费多达3000多种,而最终被监管部门规范叫停的却只有34种,比例只占1%,这样的政府监管显然很不给力。而之所以会造成这种局面,实际上根植于一种制度矛盾:本来,依据《商业银行法》第50条,“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取手续费”,这意味着,银行原本是没有权力自定收费的。但是现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实际上又赋予了银行自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权力。
这种政府部门监管失灵还表现在,监管部门在现实中实际上已与被监管的银行构成了某种紧密的利益关系。据《法制日报》日前报道,在2004至2010年7年间,银监会共向商业银行收取机构监管费57.74亿元、业务监管费327.95亿元,共计385.69亿元。监管部门一边向银行收费,一边又要监管银行收费,其监管的公正性、可靠性,无论如何都是难以令人信服的。
二是消费者权利保障制度的失灵。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作为平等的市场交易主体,储户与银行之间形成各种“服务与收费”的关系,原本并没有什么不正常、不应该的——— 一面是银行向储户出售金融服务,一面是储户向银行购买享受这种服务。
但现在的问题是,这种“服务与收费”买卖关系,在现实中是否是真正基于平等、公正、非强制的市场法则而进行?“服务与收费”是否物有所值?消费者在其中的各种基本权利如知情权、议价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这正如我们熟知和看到的,现实中的银行收费,无论是新增收费,还是加价收费,几乎都是银行单方面决定、强制消费者被动接受的结果,既没有在事前让消费者充分知情并经过平等协商,事后也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和可能性。
更重要的是,在现行制度下,即使消费者对于银行收费不满、想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实际上也会困难重重。一则,受制于信息和地位的悬殊不对称,势单力薄的消费者很难与银行乱收费进行平等博弈;二则,囿于目前我国尚无完备的公益诉讼和集体诉讼制度,即使个别消费者能成功实现指证、打赢官司,那也只能是有限的个案成功,根本不可能对银行的乱收费行为产生什么真正伤筋动骨的矫正、惩戒作用。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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