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6月29日电(记者 俞岚)中国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29日发布报告称,在现时税收征管环境和条件的约束下,要使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朝“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既定目标迈出实质性脚步,唯一可行的办法是采用“渐进式”改革路径。
自1996年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目标写入“九五”计划至今,15年来,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方向明确,但步履维艰,并未获得实质性进展。
这份名为《个人所得税:迈出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脚步》的报告指出,中国个人所得税下一步改革,有两个目标,其一是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的规模及其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促进税制结构的调整;其二是实现个人所得负担的公平分布,适当增加高收入者负担,降低中低收入者负担。而这两个目标在现行分类所得税制框架内难以实现。
报告主编、社科院财贸所所长高培勇说,尽快启动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改革,使之担负起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重任,并以此为基础,重建构建一套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居民收入分配调节机制,已成为当务之急。
根据报告,财贸所设定的渐进式个税改革路径为:在现行分类所得税制要素保持稳定的基础上,以相对较小的征管成本引入综合制因素,尽快建立初始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以此为基础,随着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的不断完善,通过保持初始改革方案的可拓展性,实现由初始方案向目标方案——未来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过渡。
报告称,为避免因所谓征管条件不到位导致的阻碍,渐进式改革初始方案的核心是,在保持现行分类所得税制框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以已经实施的年所得超过12万元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为基础,通过对部分所得项目适用综合税率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的方式,对已经进入自行申报范围的纳税人先行实施综合计征。
据报告副主编、财贸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介绍,该渐进式改革方案的最大优点在于,既可控制自行申报纳税人的初始规模,又可较好利用既有制度框架。与分类所得税制相比,在有利于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的同时,又具有较好的可拓展性。
报告还建议,随着个税征管条件和征管机制的逐步完善,可逐步扩大综合计税纳税人的数量范围;扩大纳入综合计税范围的所得项目;适时引入差别扣除项目,条件成熟时允许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等;最终走向个税改革的目标方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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