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加班却成了为公司免费打工,在比亚迪旗下一家公司工作的赵先生发现,自从公司调整薪酬结构,加班时间越长,附加工资反而越少。为了讨回自己的劳动所得,辞职后的赵先生决定向公司讨薪。昨日,该案在朝阳法院开庭,赵先生索要被拖欠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4万余元。
据介绍,2007年11月,赵先生到比亚迪旗下的北京比德创展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硬件设计开发部任技术人员。2008年7月,比德创展公司对员工薪酬结构进行了调整,与比亚迪集团的薪酬制度实行了统一。自从薪酬结构调整后,比德创展公司开始施行大小周轮换制,每两周有一个周六强制加班,也就是每周实行5.5天工作制,月工资组成也发生了变化。根据新的薪酬制度,员工的月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附加工资和加班费组成。而附加工资一项是一个十分庞杂的计算公式,光字母系数就有十多个!
赵先生发现,根据这个计算公式,加班越多,附加工资就越少。每周实行5.5天工作制时,虽然加班费多了,但附加工资少了,两项相折抵,月工资竟与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时一样多。也就是说每周多出的这0.5天,相当于是白干。此外,赵先生平时延时加班并不被直接计入加班费,而仅作为工作努力度计入绩效工资指数。“也就是说别人加班时,你要比别人加更多的班。”赵先生表示,2010年3月,公司宣布停止使用这一薪酬计算方式,但却想让员工在协议中承认依据公式发放工资合法。同年7月,他主动请辞,而像他一样出于对公司不满辞职的有三四十人之多。
赵先生此前已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委认为,赵先生在2008年下半年和公司签过劳动合同变更书,之后公司正是按照变更后的工资标准给赵先生发工资的,而且赵先生领取的加班费总额也没有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因此驳回了他的讨薪请求。赵先生不服,又向朝阳法院提起诉讼。
而比德创展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2008年7月薪资结构调整前,整个比亚迪集团只其一家公司与集团不一致,而且公司原有的薪酬制度没有区分员工工作积极性,改革后的薪酬制度主要与绩效挂钩,对员工的表现有所区分。《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自主确定工资支付方式和工资水平。所以,该次调整完全是合理合法的。此外,公司与员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重新签订了合同,得到了原告的认可,不存在任何争议。因此,该公司不同意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本案将择日宣判。
记者刘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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