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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肉精”案主犯被判死缓 消费者追问监管制度(3)

2011年07月26日 09:27 来源:大河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宣判后,被告人王二团、杨哲、王利明当庭表示提出上诉。

  “瘦肉精”案一审,5被告获刑

  主犯刘襄:制售“瘦肉精”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主犯奚中杰:制售“瘦肉精”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主犯肖兵:销售“瘦肉精”被依法判处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主犯陈玉伟:加工、销售“瘦肉精”被依法判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从犯刘鸿林: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9年。5名罪犯的非法所得予以收缴,犯罪使用财物予以没收。

  5名被告生产、销售瘦肉精,是非法经营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此类违法行为到底给社会带来多大的危害?昨天,长达8个小时的庭审中,检方及被告人辩护律师就上述焦点问题展开长时间辩论。

  其中分毫之争,均关系到被告人的最终量刑裁决。

  央视特约评论员杨禹在谈到此案时说,如果监管不能落实,食品安全问题就不能消除。监管部门能否履行责任,从制度上对监管者也要有足够的监管。

  焦点1

  “危害公共安全罪”

  还是“非法经营罪”?

  公诉人:明知有危害而为之

  一审判决认定:5名被告人的违法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刘襄等5人明知使用瘦肉精喂养的生猪,人食用后会发生危害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为攫取暴利,置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于不顾,大量非法生产用于饲养生猪的盐酸克仑特罗,并将盐酸克仑特罗销售给生猪养殖户,致使使用瘦肉精饲养的生猪大量流入市场,严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处死刑。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发现有人因吃瘦肉精中毒

  刘襄等5人触犯的罪名为非法经营罪,而非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刘襄等人的供述中,可以清晰看到,他们几人平时也在吃这些猪肉,显然,他们对此危害后果不清楚。

  辩护律师认为,出现现在的情况,刘襄等5人主观上是过失。同时,客观上,也没有一人因吃瘦肉精出现中毒什么的。

  他们认为,刘襄只是无证生产、销售药品,违反国家对药品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依据我国刑法,非法经营罪,最高刑期是15年。

  焦点2

  “各是各罪”还是“共同犯罪”?

  公诉人:应按共同犯罪论处

  一审判决认定:5名被告人行为性质,属于“共同犯罪”。

  在犯罪行为中,刘襄等5人有共同的犯意,也一起实施了犯罪行为,应按共同犯罪论处。

  其中,刘襄和奚中杰共同提起犯意,共同出资,研制、生产并销售瘦肉精,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肖兵、陈玉伟明知刘襄、奚中杰研制出对人身健康、生命有严重危害的瘦肉精,仍积极参与试验,并大量销售给众多生猪养殖户,且系最主要的销售者,在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被告人刘鸿林明知刘襄生产、销售瘦肉精,仍协助刘襄购买部分原料,帮助销售,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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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晔君】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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