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压根不认识,谈不上“共同”
除了刘襄与奚中杰前期属共同犯罪,其余都不属于共同犯罪。
刘襄的辩护律师认为,在2007年至2009年,刘襄与奚中杰合作期间,二人属于共同犯罪外,其余各被告人,都是独立犯罪,或者说,大家都是买卖关系,不存在有共同的犯意。
他说,比如,刘襄与肖兵、陈玉伟开始就不认识,根本谈不上共同犯罪。
焦点3
造成的危害算不算“严重”?
公诉人:给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造成严重危害
一审判决认定:5名被告人行为严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严重损害了生猪养殖户、肉制品企业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瘦肉精”具有相当的毒性,人食用残留有瘦肉精的肉及其制品后,会出现肌肉震颤、心慌、战栗、头痛、恶心、呕吐等中毒症状,长期食用可诱发恶性肿瘤等后果,严重者可致人死亡。5名被告人行为给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造成严重危害,并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接到过食物中毒反馈
刘襄辩称,不知道生猪食用多大剂量的瘦肉精,才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伤害。
肖兵辩称,这些瘦肉精猪肉,我也经常吃!没有出现什么问题。
刘鸿林辩称,我们绝不是故意犯罪,不知道危害这么严重。
值得注意的是,在回答是否有接到过销售瘦肉精后的食物中毒反馈时,5名被告人均称从没接到过此类反馈。
焦点4
济源双汇3400多万损失,谁来承担?
公诉人:5名被告人应承担公私财产损失
一审判决认定:5名被告人的违法行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5名被告人的行为,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仅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为处理该类猪肉制品,损失人民币达3400余万元。焦作市辖区销毁含瘦肉精生猪773头,经济损失112.8万元。2011年3月16日至5月27日,焦作市辖区生猪出栏量明显下降,日出栏量减少2120.13头,比往年下降49.76%,焦作市辖区生猪养殖户收入损失1.61亿元。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反对承担济源双汇的损失
刘襄辩称,济源双汇的损失不该算在自己头上。
刘鸿林辩称,双汇作为国内知名企业,本身有这个社会责任,“瘦肉精”案的损失须由双汇自己承担。
对于瘦肉精对生猪出栏量等的消极影响,5名被告也全部否定,并辩称“生猪出栏量下降的影响主要来自媒体,并非瘦肉精的毒性危害”。
学界观点
A
郑大法学院教授刘德法:
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没错
双方争议颇大的,是罪名定性,专家怎么看?
全程旁听了案件审理的郑大法学院教授刘德法直言,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他说,刘襄等人的行为如果仅仅危害了药品管理秩序,那么,定非法经营罪没什么,但如果危害了大多数不特定的人的安全,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就没有错了。
“这属于多因一果,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刘德法说,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想象竞合犯,对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为什么判处死缓而非死刑立即执行?刘德法认为,这是因为刘襄等人主观上是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而非希望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