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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双反”案上诉解读:胜诉之下的法律隐忧(2)

2011年08月09日 08:22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是否属于“公共机构”

  在非公路用轮胎一案中,美国商务部认定中国国有银行属于SC M协定意义上的“公共机构”,它沿用了它在“中国无纤维纸补贴案”(C FS Paper)中考察的依据,主要包括:1、中国银行系统几乎全部为国家所有;2、《商业银行法》第34条规定,“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3、在案证据表明,(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始终缺乏足够的风险控制和分析能力;4、调查期间,美国商务部未收到以普遍的方式记录该造纸行业请求贷款、(银行)发放贷款以及评估该贷款的程序所必须的证据。

  美国商务部认为,由于自“中国无纤维纸补贴案”至今,中国的商业银行系统并无明显变化,因此,在非公路用轮胎案中运用以上标准判断国有银行的性质并不过时。此外,美国商务部还注意到天津市人民政府官员在再版的“天津市人民政府验资报告”中的声明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工作文件均支持这一论点:中国的商业银行应支持中国的产业政策。

  上诉机构注意到,与考察前述供应原材料的国有企业性质不同,在本案中,美国商务部并未仅仅凭借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所有权来判断其是否属于“公共机构”,而是考察了中国的《商业银行法》相关规定,同时还考察了《中国银行全球招商说明书》中的简介,该简介指出:“《中国商业银行法》要求商业银行在作出贷款决定时应考虑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因此,“商业银行被鼓励按照政府相关政策向某些行业的借款人限制发放贷款”。此外,美国商务部发现有证据表明中国的商业银行始终缺乏风险控制和分析能力。这些证据作为整体构成了美方认定的依据。对此,上诉机构予以肯定。

  尽管上诉机构认为,将一项裁决中的依据直接运用到另一项裁决对于一个合理、充分的解释来说是不够的,但它又指出:当两项调查中存在时间极为接近、有实质上的重叠内容时,作为例外,上述做法就是可行的。

  美方的认定结论涵盖了中国所有的国有商业银行,无一例外。上诉机构支持美方的这一做法,这对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来说无疑是当头一棒。在中国境内,绝大多数企业均或多或少地从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如果这些银行都被认定为“公共机构”,那么,获得国有商业银行贷款的企业就意味着获得了中国政府补贴,其出口的产品均会遭受反补贴调查,这将对中国整体对外出口造成巨大冲击和影响。

  中国国有银行的贷款是否具有“专项性”

  在确定了“公共机构”的性质之后,中国国有银行向涉诉企业发放的商业贷款是否具有“专项性”成为判断补贴是否存在的另一个重要法律要素。

  美方认为,生产非公路轮胎的中国企业获得的中国国有银行贷款是“专项性”的,理由是:中国政府通过国有银行向轮胎行业、特别是G T C和Starbright两家企业发放优惠贷款。

  美方在调查中特别注意到中国制定的十一五规划(2006-2011)中关于“增强汽车工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汽车发动机、汽车电子、关键总成及零部件”这段内容。此外,美方认为,为贯彻十一五规划国务院于2005年11月发布实施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关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也是一份重要证据。按照国务院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是引导投资方向,政府管理投资项目,制定和实施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根据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包括轮胎生产在内的化工工业属于该目录中的“鼓励类”行业,可享受到政府提供的各项优惠政策。不仅如此,美方还发现,除中央政府外,中国的省级和市级政府也相继出台了针对轮胎行业或轮胎生产企业的专门政策。以上证据表明,中国的轮胎行业获得的国有银行商业贷款均系银行按照各级政府的十一五规划以及相关政策而执行的,因此,具有“专项性”特征。本案专家组支持了美方的得出的结论,认为美方的结论是基于一系列完整的证据而做出的,这些证据来源于中国各级政府制定的规划和政策。

  上诉机构认为,正像专家组指出的那样,美国商务部并未仅以中央政府制定的规划和发布的实施决定来认定国有银行商业贷款的“专项性”,而是综合考虑了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规划、决定和政策等多方面证据,才最终认定轮胎行业获得贷款的“专项性”。因此,上诉机构最终拒绝了中方的抗辩。

  长期以来,我国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产业政策的调整均以各级政府颁布的各种规划、计划、政策、指导意见等来实施,并将经济领域的各个行业加以分类,对那些被列入鼓励类的行业给予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政策支持,国有银行系统也要根据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和调控措施发放贷款,这是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管理经济的一贯做法,官员和百姓对此早就习以为常。但此次上诉机构支持了美方将这些规划、计划、政策、指导意见等作为认定国有银行商业贷款具有“专项性”的肯定性证据,这无疑是对我国政府现行管理经济方式的一种挑战。未来我国在制定和实施宏观经济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调控措施时如何防止这些政策和措施授人以柄、成为“专项性”认定证据,将成为我国政府不得不面对的一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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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晔君】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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