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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双反”案上诉解读:胜诉之下的法律隐忧(4)

2011年08月09日 08:22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尽管中方立场获得上诉机构支持,但应当指出,尽管上诉机构认定“双重救济”违反SC M第19.3条,但它并未完全否定“双反”措施的合法性。上诉机构反对的只是“双重救济”,并非“双反”措施本身。从这个意义上讲,“双反”措施并不会随着本次上诉机构报告的公布而消失,仍然是中国企业可能面临的一大隐患。

  应特别值得重视的是,上诉机构提出的“公共机构”认定标准、上诉机构报告对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属于“公共机构”的认定、对中国国有银行贷款“专项性”的认定以及支持美方选择替代国利率作为可比基准等内容对我国的出口企业和产品形成重大法律隐患,甚至直接威胁中国即将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实际效果,这是中国加入W T O十年之后面临的一个严重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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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TO认定美国对华“双反”违规

  一份裁决报告宣告了中国在世贸争端中取得前所未有的体制性胜利。当地时间3月11日,世贸组织上诉机构发布中国诉美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世贸争端案裁决报告,认定美方对华采取的“双反”措施违反世贸规则。

  多位接受《经济参考报》采访的业内人士表示,这份裁决报告,在对“公共机构”的认定和双重救济两个重要问题上,推翻了去年10月W T O专家组报告的有关裁定,支持了中方的主张,其重大意义在于美国已经延续五年的对华“双反”调查的错误做法今后将不能再延续,同时对其他可能对中国采取“双反”措施的国家也有相当大的震慑作用。

  据悉,该案涉及美国商务部对来自中国的标准钢管、矩形钢管、非公路用轮胎、复合编织袋等四种产品采取的双反措施。2008年9月,中国将美方上述措施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在裁决中,世贸组织上诉机构经过审理,认定美国商务部对华“双反”做法违规。一是其将中国商业化运作的国有企业认定为“公共机构”,并认为中国国有企业提供原材料构成政府“财政资助”。世贸组织上诉机构经过审理,认定美国商务部在这个问题上使用了错误的法律标准,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违反了世贸规则。

  “这一点胜利,对中国意义非凡。因为美国正在对众多中国国有企业正常销售活动在扣‘补贴’的大帽子”。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上海W T O事务咨询中心业务总监龚柏华点评说,上诉机构推翻了2010年10月专家组有关“公共机构就是由政府控制的任何实体”的裁定,使得美国有关中国国有企业正常销售基本材料构成补贴的行政裁定不攻自破。

  此外,在中方严重关切的双重救济问题上,上诉机构也推翻了此前专家组的裁定,支持了中方的主张,认为美国商务部对中国产品在基于非市场经济方法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同时采取反补贴措施,存在双重救济的情形,进而导致对来自中国的产品不当征收反补贴税,违反了世贸规则。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傅东辉律师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自从2005年美国修正了国内法相关内容之后,反补贴就成为美对华重要的贸易救济工具。相比起主要针对企业的反倾销,反补贴针对的是中国政府,威胁比较大。而且“双反”对中国产业最大的危害之一就在于双重救济,重复计算,直接推高了税率。

  “虽然这次起诉的是四种产品,但是针对的却是美国双反的错误做法。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具有判例效应。今后不只是对美国,对其他国家也起到了震慑的作用。”对外经贸大学中国W T O研究院副院长屠新泉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

  龚柏华表示,中国在本案的最终胜利,具有重大意义,体现了中国能够运用“WT O争端解决机制”这一W T O成员认可的机制,来抗衡美国等对中国采取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及贸易壁垒。

  (本报3月14日报道,孙韶华、杨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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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晔君】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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