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英国广告标准局最近对化妆品广告发布禁令,矛头直指法国化妆品巨头欧莱雅旗下的美宝莲和兰蔻品牌的两个平面广告,理由是这两个广告在后期制作的时候有意美化模特,误导消费者,其中几款产品在中国也是有销售的,但是国内的相关部门却没有丝毫的动静,这引起了巨大的争议。经济之声的特约评论员、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邱宝昌对此发表了评论。
主持人:在英国,化妆品广告被禁播并不是第一次,早在2005年的时候,两部同样来自欧莱雅的护肤品广告曾被禁播,原因是商家拿不出有力的证据来支持广告中所说的这些功效。但是在英国声势浩大的禁播惩罚之后,我国的相关部门却没有丝毫的动静。您认为在我国,涉及这种问题的广告有必要被禁播吗?
邱宝昌:大家对它有质疑、有异议非常正常,在英国它因为消费者夸大功能被禁播,在中国却能够堂而皇之的不受干扰,这说明了一个问题,就是监管的标准不同。英国监管的标准对广告的真实性、含有虚假成份比较严。而我们有广告法,有广告管理条例,也有相应的广告管理办法,都要求化妆品要真实合法,不得夸大功能弄虚作假。但是很多此类广告通过PS或者美白模特,给人感觉化妆品有很好的功能。这种情况下,广告法规怎么能够更加明确具体,有针对性的进行规制,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主持人:对代言人形象过度修饰到底是不是属于虚假宣传,应该说目前法律还没有定论。比如说到底怎么算修饰过度呢?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您怎么界定广告离得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呢?
邱宝昌:在对产品商品的使用上,广告宣传必须要真实,没有这种功能,不能虚构。在这里可以讲一个很典型的案子,广告法里面希望广告代言人不是责任主体,在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食品安全法》第55条当中,自然人代言虚假广告要承担连带责任,什么意思呢?我们对广告的要求一定要真实合法,代言人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们希望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要加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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