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贤向记者介绍,更紧张的情况出现在2010年4月22日。赵、李不但不支付股本金,不做财务交接,也不做企业盘点交接,还开来一辆大轿车(车牌号:冀B47789),下来40多名打手到公司恐吓和威胁。丙方看事态不好,不愿出现恶性事件,被迫离开公司,至今没有做各项交接,强兴公司的基本银行账户还在丙方手中。最使丙方不能容忍的是,赵、李四项承诺都没有兑现,股本金1.523亿元至今分文未付,银行贷款赵、李未给垫付。丙方未得到股本金也无法偿还银行债务,一年多来银行贷款全部逾期,导致多家银行起诉,给丙方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县政府不理睬公安局不立案
张贤向记者陈述,在协议承诺均不兑现的情况下,强兴公司原股东张贤、张有来、顾印红三人于2010年10月8日向杨柳庄镇政府和滦县县政府做了书面汇报,请求滦县政府协调,维护协议,依法维权,请给予公正关照。丙方并多次告知赵、李双方,以及刘、田二人及早落实协议规定的各个款项,至今无人理睬。无奈丙方向有关部门及滦县公安局举报,原强兴公司刘某某田某某与甲方赵玉生乙方李文秀内外结合合伙诈骗。但是,滦县公安局至今没有立案。
律师分析
郝际广告诉本报记者,经济纠纷是一方违约,或者双方均有违约行为,表现违反了双方约定或履行有困难。而合同诈骗是主观故意,在开始签订合同和履行过程中就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具体到本案,郝际广分析说,是赵、李两方不按协议办理,丙方没有一处违约。三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间长达一年多至今未支付转让款,等于赵、李没有取得股权。在没有股权的前提下,赵、李在刘某某田某某的配合下,围绕强兴公司所做的一切,均属于内外结合的非法行为,形成了合伙诈骗。
郝际广表示,关于投资金额,三方签订的两份协议和章程规定,赵、李二人出资额高达15亿元人民币以上,事实上赵、李二人根本就没有投资15亿元的能力。这就是刑法224条(三)所列举的情况,即许大愿投巨资,骗取当事人的信任后,先签订合同办理手续,然后用小额出资得到强兴公司价值8亿多的企业资产及巨大的收益权。此案纯属利用签订合同进行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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