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纳税人税负相应减轻
据介绍,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还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税率级次由9级简并为7级,将最低税率由5%降至3%,这样也相应减轻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税负。调整的主要原则为:一是减少了纳税级次,逐步简化了税制;二是适当降低最低档税率,拉大低档次税率级距,避免中低收入者税负累进过快;三是维持最高档税率不变,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四是税负变化公平,避免出现较高收入者减税幅度高于较低收入者的减税幅度,防止税负增减幅度倒挂现象;五是税负变化平滑,避免出现税负陡升陡降的凸点现象;六是税负升降临界点适当,体现了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实际取得”时间执行新标准
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强调,9月1日起执行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后,8月份工资9月发放可按3500元新标准扣除费用。纳税人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薪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税。纳税人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薪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税。也就是说,是按新标准还是旧标准扣除,以“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时间来判断。“实际取得”是指员工实际收到工资的时间,而不是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的归属时间。此外,为方便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办税,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将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时限由7日内延长至15日内,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致。
市地税局工作人员解释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记者孟兴 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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