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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热议:“某某税”背后的税感焦虑(2)

2011年09月05日 08:42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应从完善税收立法、加强税法宣传、强化税收征管入手消除民众的“税感焦虑”

  引起民众“税感焦虑”的主要原因

  □卢剑灵

  近日,“月饼税”、“加名税”等等在社会上吵得沸沸扬扬,表面上看,似乎是征几个税钱的问题,实质上反映了民众对税收的焦虑。

  “月饼税”、“加名税”都不是新税,征收是有法可依的

  其实,“月饼税”和“加名税”都不是新税,他们分别属于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契税暂行条例》(简称《契税》)、《印花税暂行条例》(简称《印花税》)中规定的征收内容,征收该税是有法可依的。

  “月饼税”是一种民间说法,按照目前普遍的理解是,单位发给员工过节的月饼,要折现纳入个人工资收入,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单位发给员工过节的月饼征收个税的法律依据来源于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因此,单位发给员工过节的月饼,是一种以实物形式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它不属于福利费,如果属于福利费,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是可以免税的。那么,福利费又是指什么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显然,单位发给员工过节的月饼不属于生活补助费。再退一步,即使现行税法对福利费解释还存在不清之处,从税收公平原则看,同样是属于过节费,有的单位使用现金形式,有的单位使用实物形式,若以实物形式发放的可以免税,而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却要征税,显然有失公平。所以,对月饼这种实物所得征税是符合立税精神。

  至于房产加名收税,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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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晔君】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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