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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案索赔额增加 原告律师称此案具示范作用

2011年09月06日 19:35 来源:中广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今天(6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黄光裕内幕交易案引发的首起民事赔偿案,因原告临时追加索赔额度,法院宣布休庭,择期继续开庭。原告李岩为何追加额度?被告方对此如何答辩?这样一起几百元的索赔诉讼意义在哪里?

  原告李岩出庭参加诉讼,他起诉黄光裕和杜鹃,2007年4月到6月28日间对中关村科技股票的内幕交易,导致自己投资受损。代理人张远忠律师首先说明,原告方将根据黄光裕内幕交易案涉及的三个阶段提起诉讼。

  张远忠:我们包括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07年4月27日到6月27日,第二阶段是2007年8月13日到9月27日,第三个阶段是2008年的5月8日到2008年10月。

  记者看到原告的起诉书写到,原告李岩2007年6月13日,以每股10.39元购买中关村科技股票500股,并于当年6月15日将上述股票以每股10.08元全部卖出,卖出总金额是5040,损失155元。

  张远忠:现在我们提起的这个诉讼,仅仅是第一阶段。我们在算损失的时候是这样考虑,我本来应该赚更多的钱,但是抛掉之后中间少赚的那一段,所以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在6月13日买进、6月15日卖出的这笔损失是155元。

  原告方接下来提出追加诉讼请求,加大索赔额度。

  张远忠:同时鉴于6月15日之前,原告做了很多的交易,他低买高抛然后再高再买高抛,我们认为由于被告的内幕交易行为,致使原告做了一些不适当交易,这样加大了原告的交易成本,成本体现在哪方面,目前包括佣金损失和印花税损失,佣金损失6月15号之前是98.15元和印花税损失是147.23元印花税。

  审判长:你为什么没有在法庭举证期届满前提出?

  张远忠:最近原告找证券公司重新打印了之后,里面包括了佣金和印花税的损失,我们认为这些应举视为是举证期届满后的新证。

  被告方今天有四位代理人出庭,两位代理黄光裕,两位代理杜鹃,黄光裕的代理律师付三中提出,所有股民都应该了解,要取得原告所说的证据并不难。

  付三中:拿到他的身份证就可以把十年之内他所有的证券交易记录,包括对账单、佣金、印花税、交割单,每一笔股票的交割情况马上可以打印出来,这个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原告在这么长的时间内完全有条件去调取这些证据,向法庭提交。所以我们认为它不属于新发现的证据。

  另三位代理人强调,原告没有遵循法庭举证规则。

  被代:他的变更请求应该在举证期届满前提出。如果他提交证据有困难,那么法庭按照证据规则会给机会和其他的救济措施,他可以在举证期届满前提交延期举证的申请。

  最后审判长宣布休庭,要评议是同意还是驳回原告追加索赔额的诉讼请求。为什么有一个律师团队代理一个普通股民的索赔诉讼?原告代理律师张远忠表示,目前有很多投资者在关注这个案件,李岩这个案件到底怎么审理,具有很强的示范作用。

  张远忠:中国的股民对内幕交易是深恶痛绝,通过这个案子,一方面对内幕交易者达到很好的制裁作用,第二个方面也能唤醒投资人的维权意识。投资人是证券市场最好的眼睛,发动大家监督比我们管理者单独监督效果更高而且更有效。

  张远忠说,美国证券法出台之前,对于内幕交易,有刑事处罚,也有行政制裁,但是没有民事赔偿。当时一些内幕交易犯罪者蹲完监狱后半生还很幸福。直到美国证券法出台后,这种情况得到了改变。

  张远忠:后来美国证券法出台以后,赋予投资人可以索赔去,根据美国法律和台湾法律,内幕交易索赔可以增加三到五倍,在损失上增加三到五倍,这是典型的惩罚性的法律精神。我们国家内幕交易的司法解释还没有出台,我相信将来应该会参照美国和台湾的一些作法,这是必然的。(记者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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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曹文萱】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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