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光裕、杜鹃内幕交易罪被法院认定后,股民李岩认为二人的行为使其股票受损,将对方起诉,索赔损失。今天,此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因原告提出变更损失计算方式,提高诉讼赔偿金,此案开庭1小时后休庭,以后择日开庭。像李岩一样,目前已有百余名因投资中关村股票受损的中小股民向黄光裕提出了民事赔偿诉讼请求,打响了自己的“权益保卫战”。
黄光裕与股民之争,源于2007年鹏泰集团与中关村的一场资产置换。2007年4月,中关村拟与北京鹏泰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资产置换。被告人黄光裕作为中关村的董事及鹏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参与该项重大资产置换的运作和决策。在信息公告前,黄光裕指令他人借用龙某、王某等人的身份证,开立个人股票账户,并由其直接控制。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黄光裕使用以上人士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976万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9310万余元。6月28日该信息公告时,以上人士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48万余元。
原告李岩提交的民事起诉书显示,他于2007年6月13日以10.39元/股购买中关村股票,并于当年6月15日将上述股票以10.08元/股悉数卖出,造成了损失。
对此,原告方律师张远忠认为,原告的损失与黄光裕的内幕交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依据《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关于“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原告诉讼请求黄光裕赔偿损失。
原告律师张远忠透露,此前提请的是155元赔偿,现在追加赔偿也会参考投资差额损失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印花税、利息等。
其实,黄光裕案终审判决后,多位因购买中关村科技而遭受损失的股民,都筹划向黄光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仅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即受理了近百位中小投资者的索赔诉求。但由于国内法律尚无“集团诉讼”制度,受损失的中小股民必须逐一主张自己的权利。
对此,法律界人士、和君创业研究咨询集团总裁李肃认为,小股民因内幕交易而致使股票投资受损案件诉讼难点在于取证困难、损失界定困难。“因为内幕交易不是一个反向交易所能证明的”。李肃曾先后发起或参与过光明乳业、娃哈哈、大唐电信、 汇源果汁等十几场小股东权益维护法律诉讼。
针对此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人民大学教授叶林称,投资者提起有关内幕交易的诉讼,试图获得民事赔偿,应当肯定,并可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改进。“至于结果如何,更多地要看证据,尤其是原告证明因果关系的证据”。(记者 于宛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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