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索赔金额,股民怎样证明损失与黄光裕内幕交易有因果关系,也是此类案件的焦点之一。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新闻纵横》值班编辑栾红的采访中表示,在证劵市场上,普通股民寻找证据起诉上市公司很难,法庭应该判定由被告取证。
刘俊海:黄光裕的内幕交易行为和原告的损失之间到底有没有因果关系,从传统的侵权责任案件来看,体现一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就是通常情况下由原告来举证自己遭受的股票损失和被告人的内幕交易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但是在证券市场当中这个内幕交易人士往往是公司里边的控制股东,实际的控制人,甚至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如果我们依然苛求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对原告来说就显得不公平了。
所以,我个人认为在这个案件当中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一个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也就是由被告方来证明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内幕交易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以被告人证明不了没有因果关系就推定有因果关系。
律师:依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审判
除了索赔金额,股民怎样证明损失与黄光裕内幕交易有因果关系,也是此类案件的焦点之一。
虽然此案被称作是“股民针对内幕交易民事索赔第一案”,但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岳屾山称,其实从2002年银广夏公司虚假证券信息披露纠纷案引发的股民索赔案以来,上市公司搞猫腻,股民用法律之剑维权屡见不鲜。但是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此类案件多处于搁置的状态。现在我国的内幕交易司法解释没有出台,法庭将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审判。
岳屾山:关于股民向上市公司进行索赔这方面的诉讼案件很多,从最开始的银广厦的虚假披露,可能就有很多股民提出了相应的诉讼请求,最开始的因为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不是很完善,法院采取的搁置的一种态度,先受理了,停下,法律规定比较明确之后再进行审理。
像黄光裕这样的案件,虽然没有针对内幕交易的问题最高法院出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是相应的法律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还有,像我们国家也有《证券法》也有相应的合同法,《民法通则》有这些法律上的原则性的规定,法官可以根据法律对这个案件作出一个相应合理、公平的判决。
(记者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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