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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靠垄断收费转型 需强化法律约束 (3)

2011年09月07日 11:18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定价收费需法律规范

  针对于银行业收费增多的现象,今年3月14日,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履行社会责任,自今年7月1日起免除人民币个人账户的11类34项服务收费。

  但上述规定被认为不能够真正改变银行业乱收费的现状。

  《法制日报》记者翻阅资料发现,银行自行决定收费的依据是2003年6月26日由银监会、发改委联合制定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除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汇兑等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以及银监会、发改委根据对个人、企事业的影响程度以及市场竞争状况确定的商业银行服务项目外,商业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在“暂行办法”出台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12月对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进行修订。据查,原第五十条中“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取手续费”的规定被修订为“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有专家认为,上述规定实际收回了商业银行的定价权,但各大银行依然按照“暂行办法”进行定价。于是,当前围绕银行乱收费的主要法律焦点就集中在,如何进一步规范银行的定价权。

  孟勤国就此认为,杜绝银行收费不当现象的核心在于取消商业银行的自主定价权,应该通过听证等方式,让银行收费的理由摆在阳光下,以此减少银行的乱收费。

  刘俊海说,银行服务具有较强的公众色彩,所以在银行服务定价方面,应该履行必要的价格听证程序。究竟如何定价,需要听证会通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方式来确定,选定消费者代表、银行代表和政府部门代表共同参与。

  “现在银行的收费项目中,没有一个项目是走过听证会程序的。”刘俊海说。

  除了法律程序外,相关法律条文的完善和落实也十分必要。

  “从目前来看,在法律上正在修订《银行收费管理办法》。从根本上来讲,银行是一个企业,应该有足够的定价权,但是也要依法发挥外部管理机构的作用,对银行的收费进行必要的规范,尤其在基础性的公众服务上发挥作用,而且这些服务应该以免费为主,但是在一些创新性的、高端性的营销服务上,还是应该给银行独立的定价权。”郭田勇说。

  “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些都可以成为约束银行乱收费的法律依据,但是目前还没有完全发挥作用。当前,可以考虑依照一系列的已有法律对银行业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清理,凡是可以保留的项目就允许存在,凡是不应该进展的项目一律依法取缔。”刘俊海说。(记者杜晓 实习生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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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秦辰】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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