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新的个人所得税法9月1号施行,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不过,在河北唐山、福建厦门等地,某些地方税务局仍然以各种理由或者干脆不说明理由按照2000元起征个人所得税。
在上海市一家公司工作的吴先生前两天收到工资,令他和他的同事们不解的是,个人所得税没有按3500元征收,而是按2000元征收,虽然9月份发放的工资是8月份劳动所得,但新个税法明明规定的是从9月1号起,按照3500元起征个税,为什么地税局要按照2000元起征呢?
“我们打电话给上海市地税局,说是按照2000块钱起征。”
上海市地税局的解释又是如何呢:“8月份的工资9月发按照2000起征。”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岳树民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只要是9月份得到的收入,都应该按照新规定执行。”
12366纳税服务热线也对此进行了解释;“新税法只按实际发放时间,得到了收入相应的产生纳税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曾经明确指出:单位在9月发放的不管哪个月份的工资均应适用新个税法。某些地方税务局的做法明显是与新个税法相悖的。(记者周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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