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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敬东:入世以空前之力推动中国法制进步(3)

2011年09月13日 11:14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刘敬东指出,此次修订《著作权法》如此之快,令人感叹,这种效果是目前任何一个WT O以外的国际组织力所不及的,W T O对我国国内立法的影响力之大可见一斑,这无疑扩大了国际法在中国的影响。

  推动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进步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 R IPS)是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重要协定,标志着知识产权保护正式进入W T O法律体制。T R IPS是建立在包括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等已有国际公约基础上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权威国际法规则,它改变了世界知识产权公约法律约束力缺乏普遍性、保护标准差、规则和条约义务不严谨且缺乏强制执行机制的被动局面,为统一国际规则树立了一个良好的样板。

  与此同时,T R IPS还规定了一套较为完整和严格的国内执行程序规则,包括民事、行政与刑事程序、临时措施和海关措施等,从制度上规范W T O成员方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程序,从而保证该协定条款的落实,这在W T O法律体制中颇具特色。

  刘敬东说,入世前后,为了改变中国知识产权立法落后且与W T O规则不相适应的局面,中国先后修改了《专利法》(2 0 0 0年)、 《 商 标 法 》 、 《 著 作 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法规,并建立起保护知识产权的大范围综合管理体系,通过成立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组并在法院建立独立的知识产权审判庭等举措加大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这些发展和进步主要是中国市场经济日益发展以及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所推动的结果,但W T O独特而严格的规则义务要求无疑是外在、直接的巨大作用因素。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全球性问题,由于历史原因和社会发展等因素,当前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还存在诸多尚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在执法方面,虽已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加以完善,但尚存许多不足,对此,W T O在审议中国的贸易政策时已多次直言。十年后的今天,W T O对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影响仍在持续,并不断加大。

  加快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

  W T O将司法审查规定为成员方国内法律救济的必备方式,根据W T O规则建立并执行司法审查制度是成员方的一项国际条约义务。中国政府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曾就司法审查事项作出专门承诺,刘敬东指出,这些承诺对当时的中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司法审查制度提出了挑战。

  据他介绍,入世前后,中国已对原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司法审查制度作出修订,将原来不属于法院司法审查范围的相关事项纳入司法审查范围。

  例如,2000年新修订的《专利法》规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确权和宣告无效均由人民法院终审,2001年新修改的《商标法》删除了有关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裁定为终审裁定的规定,增加了当事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清理、废除了约20个与WT O协定不一致的司法解释,并于2002年颁布了《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反补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新司法解释。所有这些举措意味着中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在内涵上更加丰富、在外延上得以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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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晔君】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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