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敬东说,行政法治上的这些进步不仅仅对国际贸易案件产生直接影响,W T O关于“统一、公正和合理”实施法律的原则标准对于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制度设计和执行所产生的影响将是全局性、长远性的,在这方面,我们还任重而道远。
促进了中国法制的统一实施
法制统一性是我国立法的指导原则,任何立法均不得违反这一基本要求,但中央与地方立法之间、部门立法之间、不同的法律、法规之间协调性还有待加强,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时有发生。刘敬东指出,特别是在执法的统一性方面,由于长期以来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制约,还存在很大问题。法律实施的统一性是W T O对成员方的一项基本要求。
入世后,中国有义务保证法制的统一性。在法制的统一性方面,W T O不仅有实体性要求———统一、公正并合理地实施,而且还有程序性要求———就统一实施问题建立国家监管机制,以便个人或企业投诉。表面上看,W T O只要求成员方贸易制度的统一性,但从其理论和实践上看,则几乎涉及国家法制的全部。根据W T O的解释,只要是使其缔约方直接、间接预期的利益受到抵消或损伤的“措施”均属于其规制范围之内。
刘敬东指出,加入W T O十年来,中国政府针对地方保护主义这一严重影响国家法制统一性的顽疾采取了各种有力措施予以消除,取得良好效果。但应当清醒地看到,尽管在法制统一性方面已取得巨大进步,但对于幅员辽阔、地区差异甚大的中国来说,法制统一性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进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最终还是要靠自身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国家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来实现,W T O体制对于中国法制统一性的促进作用毋庸置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