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个税起征点调整为3500元。这一调整不仅关系到工薪阶层的钱袋子,还将对损害赔偿类案件中误工费的认定产生一定的影响。在损害赔偿类案件中,大多数费用,如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都有较为明确的标准,然而误工费则往往个体差异性较大,有的当事人动辄就索要五万元甚至更高的误工费,最终能否得到法庭的支持?
案例1:
误工费能否“狮子大开口”?
在房地产公司工作的孙先生遭遇了一起交通事故并住院15天,出院后他向肇事者索要一年的误工费5万元。
孙先生向法院出具了单位给他开的月工资5000元的收入证明,但没有提供误工证明和完税凭证。法院最终参考行业工资标准,按照个税起征点2000元确定其工资收入,误工期间也按照其实际住院时间和医嘱证明的休息时间得出应该为1个月,从而最终确定肇事方应赔偿孙先生误工费2000元。
法官提示:
法院在计算误工费时,主要考虑两个因素:误工期间和误工费标准。误工期间一般较为明确,进行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嘱是证明误工必要性的基础证据,如果住院,则住院时间和出院后医嘱证实的休息时间总和为误工期间。但特殊情况也有例外,如因岗位特殊要求,受害人的伤、病与其从事的工作密切相关,在无医嘱或医嘱确定的休息时间不足以保障受害人恢复期正常工作状态时,法院可以依据单位误工证明等其他证据合理确定误工费。
在个税起征点修改之前,司法实践中,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但主张的误工费计算标准高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应提供完税凭证,否则法院将按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确定其误工费。
案例2:
拾荒者受伤能否获得误工费?
靠拾荒度日的张大妈在拾荒时被一辆卡车撞倒,后住院治疗,出院后张大妈起诉要求肇事者赔偿误工费。但被告认为张大妈为拾荒者,没有收入证明,也没有纳税凭证,不应该支付她误工费。
法院认为,虽然张大妈没有正式工作,但在受伤过程中实际减少了收入。因为张大妈的收入不是很稳定,法官考量了张大妈所在地农民人均收入标准,还参考了拾荒者大体的收入情况,最终判决支持张大妈误工期间每日30元的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一般来说,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标准要依据误工证明来确定。如果误工费标准过高,受害人应提供完税凭证,如果受害人提供的误工证明费用过高且无法提交完税凭证,又不能合理解释的,法官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减少,同时还会参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标准。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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