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误工证明成索要误工费的重要证据
李女士是一名年轻白领,月收入3000元,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腿部被撞并住院治疗。后李女士向肇事者索赔24天的误工费。
法庭上李女士出具了单位开具的误工证明,还提供了完税凭证。法官认为李女士证据充分、诉求合理,判决支持了李女士请求的24天误工费赔偿。
法官提示:
大家都应像李女士那样依法纳税,不要脱逃税款,如实际收入较高,在无法提供完税凭证的情况下,法官难以根据当事人主张认定误工损失,对于工作稳定的受害人,法官将参照其行业标准确定误工费数额。
同时,受害人如想索赔成功,就应尽量提供充分的证据,除了关于误工期间的证据,住院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嘱都应妥善保管并向法庭提交;同时,对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提供完税证明,如果无纳税情节的,也应提供工作单位开具的因误工而减少收入的误工证明、劳动合同等证据。
法官解析——
在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后,将有更多的人无法提供纳税凭证,如何确定误工费成为摆在法官面前的重要问题。法官通常会结合辖区居民实际收入水平,指导当事人正确举证,确定公平合理的误工费。
一是对于主张误工费损失未超过每月3500元的受害人,应当向法庭提交劳动合同,法官将结合劳动合同、误工费证据判断收入状况。
二是对于主张误工费损失未超过每月3500元又无法提交劳动合同的受害人,应当提交发放工资时的银行信息查询单,因为仅仅根据误工证明或者扣发证明不能判定实际收入状况。
三是对于实发现金又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受害人,按照其行业标准确定误工费数额,而不按照个税起征点3500元顶限计算。(北京市房山区法院 孔祥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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