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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执行差别大 部分3倍工资员工争着上班

2011年10月02日 08:47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昨日是“十一”长假第一天,南方日报记者走访发现,尽管国家明文规定10月1日至3日为法定节假日,应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但事实上各企业、单位落实情况并不一致。

  加班工资执行差别大

  “我们前3天有3倍工资,所以大家都争着来上班!”昨日,广州天河区一家华润万家超市的售货员小李微笑着告诉记者。小李坦陈,虽然放假不能出游,但工作任务要减轻许多,还能拿3倍工资。她身边很多同事都想留下来加班。

  每逢节假日,总有一些部门和系统需要承担公共服务,也要求一部分人要留岗值勤,他们也更应当受到关注和关心。“我们是正常上班。”面对记者抛出的是否有3倍工资的问题,广州中山大道BRT的一名工作人员没有给出正面回答。

  “我们的基层职工有3倍工资,但机关干部就没有了!”在广铁系统上班的小邓向记者透露。不过他认为,基层工人坚守一线,拿3倍工资理所当然,但值班的机关人员同样放弃了节假日陪伴家人的机会,也应该获得补偿。

  而在私营企业和大部分服务行业中,加班工资发放则沦为空谈。广州白云区一鞋业公司的职工小陈告诉南方日报记者,他们公司只放1天假,其余两天也没有加班工资。“附近很多工厂都是放1天,具体要看老板接单情况。3倍工资?从来没有发过!”

  在广州五羊新城上班的发型师阿军也直言,他们这一行业基本不存在加班工资之说,都是底薪+提成,而节假日刚好是他们最忙的时候,“忙都忙不过来,哪有心思去要求3倍工资?”

  加班工资追讨成本高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在10月1日、2日、3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10月4日至7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予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则以日加班工资除以8小时。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表示,按照今年3月1日起广州市(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除外)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1300元计算,劳动者国庆节10月1日、10月2日、 10月3日当天加班,每天的加班工资至少有179.31元,而10月4日、5日、6日、7日当天加班,每天的加班工资至少有119.54元。而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由于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月,其相对应的每天加班工资为151.72元和101.15元。

  “法定节假日要支付加班工资,这是国家法律明文规定,各单位必须执行。”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周建强律师称,但实际执行情况并不理想。如果劳动者想要追讨加班工资,他建议,首先跟所在单位负责人提出要求;如果协商不成,则去劳动局投诉,并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周律师指出,虽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已不收取仲裁费用,但如果自己直接去办理劳动仲裁相关事宜,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成本,如果委托律师办理,需要支付律师费。“没有那个时间和精力,为了几百块钱说不定还把自己的饭碗给砸了!”小陈无奈地说。

  (记者/黄应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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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敏】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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