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有话说:购买投资用品或不适用于消费法
主持人:于先生买到有问题的玉玺,是不是权益受到了侵害?
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军:首先要确定这个事件是不是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个问题。刚才于先生说他买了这个,将来如果卖的时候可能连三万块钱都卖不出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说了,消费者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如果是投资的话,就不应该叫消费了。这个能不能适用于消法保护是值得商榷的。
特约评论员包华:首先,是否受消费法保护,确实认定起来有些牵强。因为购买的这么多东西实际上是一个投资品,跟生活是没有直接关系的。
第二,所谓以次充好,首先要有一个好与次的标准,石头上有一个印痕或者裂纹能否就说明这个石头就不是好石头了?一个客观的,双方约定的标准很难给出来。
专家有话说:欺诈与否应由第三方确认
主持人:消费者于先生认为自己应该受到消费法的保护,要求收藏公司双倍赔偿。目前来看,他的理解可能有一些问题,是吧?
刘军:他这个理解是不准确的,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明确说了,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加倍来赔偿其受到的损失。从整个案例情况来看,存在质量问题的可能性比较大,构不成欺诈。
包华:产品质量问题和欺诈是两回事,不是所有产品质量问题能转化为欺诈的。
主持人:如果他是一个投资品的话,这事还归消协管吗?
刘军:这种情况下可能不一定适用得了消费法。如果不适用消费法的话,可以用产品质量法,也可以向法院去起诉,同时也可以向除了消费者协会的其他工商部门如市场管理部门投诉,由他们协调解决。
主持人:这件事情到底属于什么性质?到底应该由哪个部门来鉴定是否属于欺诈行为?
包华:欺诈行为的认定应该由司法机关来进行,现在双方明显出现了很大的矛盾,这就需要有一个客观第三方给予一个公允的判断。
主持人:这个第三方就只能选择法院吗?
包华:法院这是一条途径,比如工商机关的一些调节机构去做。但是前提是由第三方去做,因为双方的矛盾现在彼此说服不了对方,第三方去处理结果应该是公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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