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再次强调央企应加强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昨天,国资委下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央企应摸清核实境外国有产权“家底”,建立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状况报告制度。
国资委督促,各中央企业应当对本企业以各种形式对境外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进行一次认真全面清理,摸清核实境外企业户数、区域分布、行业分布、产权结构、占有国有权益数额以及经营管理状况,组织各级子企业及时办理境外国有产权登记,并且要建立起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状况报告制度,央企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将本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状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
对央企的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和设立离岸公司行为,通知强调,各央企要对上述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完善专项档案资料,具备条件的应当于2011年12月31日前按照《境外产权办法》要求完成变更或依法注销,清理规范情况应当于2012年3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 (记者廖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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