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来,涉及到中国的世贸争端案件呈现出什么特点?有哪些案子具有典型意义?中国在参与的过程中积累了哪些经验?《经济参考报》记者带着这些问题专访了两位法学界的专家———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W T O事务咨询中心业务总监龚柏华,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协W T O专业委员会委员傅东辉律师。
龚柏华:回眸中国入世10年参与W T O争端解决机制之路,可以说呈现出“先抑后扬”的特点。中国入世初期是轻易不动用W T O争端解决机制的,怕“诉讼”会破坏好不容易换来的中美贸易宽松环境。因此,面临一些W T O成员咄咄逼人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中国政府基本上以双边磋商为首选解决方法,而基本不选WT O争端解决。当一些WT O成员扬言要将我们的一些措施告到W T O争端解决机制时,我们基本上也是“和为贵”,妥协解决为主。例如,2004年7月14日,中国与美国就中美关于中国集成电路增值税问题达成谅解备忘录,答应修改相关措施,息事宁人。
中国入世过渡期内,美国等也采取了“克制”的态度,他们认为中国入世后可能需要一定的消化磨合时期,因此,也未急于对中国发起W T O争端解决。这样中国入世后,差不多有三年没有进入W T O专家组阶段的争端解决,即过了一段“蜜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