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柏华:就中国作为被告的案子看,中国基本上采取了“打得赢就打,打不赢就跑”的务实态度。在13个涉及中国作为被告的案子中,中方在4起案子中通过“磋商解决”的办法结案。这4起案子是:对税收和其他费用的返还和减免措施、影响金融服务信息服务和外国金融信息提供者的措施、赠与、贷款和其他激励措施以及有关风力发电的措施案。这4起案子中有三起涉及我国的补贴措施。由于我国目前还处于经济体制的转型过程中,难免有不少不符合W T O规则的补贴措施,特别是那些白纸黑字写着的禁止性补贴,因此,选择妥协、避免W T O裁定留下“判例”,不失为明智之举。
就中国作为原告的案子看,中国基本上采取“不打无准备之仗”,多数案子做了精心准备。如针对欧盟的“某些钢铁紧固件最终反倾销措施”案发起前,企业、律师和政府官员案前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从而精准地挑出了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的毛病,即该法设定假设前提来自非市场经济体的出口商都受国家控制,这一假设前提是违反《反倾销协定》第6 .10条的。又如,中国针对美国某些影响中国禽肉进口措施案,揭露了美国相关措施的歧视性本质,从而迫使美国国会修改法规。通过W T O争端解决,让美国这一超级大国的国会同意修改其法律,其中的意义非同凡响。
傅东辉:中国入世10年以来,在W T O争端案件中,作为被告远远多于作为原告。中国慎于起诉,在很大程度上是需要时间来学习和掌握W T O争端的基本能力。然而,W T O争端实践却表明,原告的胜诉率远远高于被告,因此,单纯防御,只能疲于应对,只有积极起诉,才能从根本上改变被动挨打的局面,也才有可能引领国际贸易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