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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拍、拍假成为两大毒瘤 艺术品市场步步惊心(2)

2011年10月19日 09:03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拍卖赝品可免责

  那么,对于艺术品的售假行为,是否可以追究售假者的责任?笔者在《拍卖法》第61条找到相关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意味着,对于拍卖风险全部由买家承担。质疑者认为,拍卖业是个交易行为,买家应该承担的只是和股市中买低或买高的价格风险,而不是拍品真假的风险,难道买到赝品,只能怪自己倒霉,却没有任何办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买家买了假画,会不会只能把假的说成真的,再找机会脱手?

  有媒体报道,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法律专家曾对此做出解释,认为这条规则是有法理依据的,免责条款完全符合国际通行的规则。对拍卖行的鉴定错误无法用法律来调整,除非“鉴定人在鉴定前明知委托人制假售假并与之同谋”构成诈骗罪,实践中恰恰很难证明鉴定人的主观方面是否有这样的“故意”。

  该名专家表示,其实,拍卖人、委托人也没有能力证明艺术品的真伪。文物及艺术品具有不能完全复制的唯一性,其质量也难以找到可比的标准,其真伪、瑕疵的判定则只能靠鉴定专家,然而,专家也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因而难以有一个客观的、量化的标准。

  在国外,笔者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到,国外的拍卖公司如果碰到有专家证明顾客买的是假货,那么公司经过考证后会给顾客退货。

  专家鉴定不是万无一失

  目前,国家对拍卖业有明确的管理,商务部门及文物局是相关行政管理单位。但是,目前文物行政部门不负责对文物拍卖标的出具真伪鉴别证明或价格评估证明,且对民间鉴定机构的成立不进行审批。笔者了解到,国家文物部门及各省文物行政部门都有一个文物鉴定委员会,但主要是为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和博物馆馆藏文物征集、保护等工作进行鉴定咨询服务;同时对涉及重大刑事案件的文物司法鉴定结论进行复核。但他们均不得在文物拍卖企业任职,未经国家文物局许可,也不得以国家鉴定委员会委员身份从事文物鉴定或开具鉴定证书。

  国家鉴定委员会的委员不能从事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鉴定。至于一些专家离开了单位,出去走穴是个人的事情,责任应由个人自负。有学者建议,文物鉴定也应该像医生、教师、律师一样,建立专业的资质认证体系,改变现在谁都可以自封专家的现状。

  现在,鉴定企业只要经过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就可以开业。有的则挂靠在某某协会、某某高校之下,还有的私人既不具备相应条件又未经过审批,同样开展鉴定业务。这些组织的鉴定可信度可想而知。

  虽然现状堪忧,但也有好的消息传来。今年6月,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向社会公布了《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自律公约》,承诺不拍卖国家禁止流通的物品、被盗或非法出境的国家文物,也不从事经营性鉴定业务、不知假拍假、不以任何形式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坚决杜绝“假拍”行为等等。专家认为,这是拍卖行业寻求良性发展的主动之举,虽然自律并不能包治百病。

  实际上,成立一个第三方的“权威鉴定机构”是十分困难的。世界上绝大多数的拍卖行只能做到尽可能提供准确的鉴定、估价,来帮助买家选择优良的拍品,但并不能做到万无一失。拍卖公司的运作和发展靠的是自己的信誉。按照市场原则,那些信誉好、拍品货真价实的拍卖行会存活下来。

  专家建议引入“追续权”

  面对国内艺术品市场无权威鉴定、鱼目混珠的情况,有专家建议,可从法律角度引入一条“万能规则”——“追续权”。通俗来说,就是艺术品作者及其继承人,从其作品的公开拍卖或经由一名商人出售其作品的价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相当于版权费)的权利。艺术品所有人能从该条款中获利。

  从另一方面来看,追续权还有一个更重要的作用——促进艺术品市场公开化、透明化。以英国为例,按照追续权,艺术家有权要求“任何市场从业人员”(卖方、买方、中间人、卖场、画廊、经销商)提供保障版权费所必需的信息,这就减少了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可以极大地减少赝品流通的可能性。

  由于中国艺术品市场未形成一定的行业标准,相关的行业制度和法律法规尚未健全,专家建议,想要入市艺术品市场的人,要积累自身关于艺术品相关的学识,可请教相关懂得专业理论知识以及从业经验和有成功案例的人,其次,要重视卖家的个人品质或市场信誉,选择诚信好的卖家进行交易。

  撰文:张俊

  摄影:曾亮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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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晔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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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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