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减税是我国“十二五”规划中对“民生”问题重要体现。“十二五”规划中提到:“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制度安排,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优先位置,加快发展各项社会事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坚定不移走共同富裕道路,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而规划中更直接提到“落实和完善税收等优惠政策,减轻中小企业社会负担。”可见,中央政府对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视。
怎么才能完成民营企业的减税重任呢?本人认为对各种类型的民营企业要采取分类税收优惠政策。
(1)技术创新型民营企业。给予此类民营企业税收优惠,可以鼓励和促进其进行持续的技术创新,从而使产业结构逐渐向高端转移。如《2010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建议:对认定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民营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依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民营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民营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可以提供大量就业的民营企业。考虑欧美金融危机对中国内地实体经济的影响逐渐显现,内地企业过剩的产能问题将逐步暴露,在内需无法消化这些产能的情况下,如果再不帮助企业切实降低税负,则企业将因无力抵御此次危机的冲击而陷入经营困难甚至破产,从而产生大量失业。因此,对于可以提供大量劳动力就业的企业,应当审时度势,认清当前宏观经济的严峻形势,给予及时和有效的税收支持。
(3)出口型的民营企业。金融危机使得海外需求锐减,出口型企业生存状态恶化。如果没有相应的税收抚慰,严峻的宏观经济形势下,出口型民营企业将遭遇出口量下降和利润率下滑的寒冬,从而给我国经济和财政税收等带来负面影响。
(4)带有公益事业性质的民营企业。带有公益性质的民营企业是指从事教育、医疗卫生等行业的企业,因为此类企业提供的产品带有公益性质,过高的赋税将对该类企业所提供的公共产品的质量具有负面影响。适当减轻此类企业的税负,也与中央加大对民生领域的投入和支持的政策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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