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招商引资类民营企业。由各个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的民营企业,利用域外资金已经在本地投资建设。给予此类民营企业税收优惠,可以鼓励以商招商和促进地方经济长期稳定发展。
(6)鼓励民营企业节能环保和安全生产。对民营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要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对民营企业从事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国家应给以税收优惠。
(7)减免民营企业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及农业项目税收。对民营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要对企业的所得税给予适当优惠;对民营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花卉、茶及饮料作物的种植及养殖的所得,按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民营企业切实减轻了自身税负,那么就势必不会出现众多的民间借贷。按照“新36条”的意见:“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可见,如何把民间资本有效引导到正确的投资领域将是一项艰巨而重大的使命。 (朱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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