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4日在其网站发布的《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央企作为审核主体,负责评估报告备案和行为审批,其中实际控制企业为上市公司的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审批。
《通知》共十四条,以国有产权变动为核心,以央企及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为主线,重点对央企内部包括国有单位之间、国有单位与实际控制企业之间的产权置换事项进行规范,同时对央企之间、央企与地方之间及涉及上市公司的国有产权置换事项做出原则规定,覆盖央企国有产权置换各种类型,形成国资委对国有产权置换事项较为完整统一的制度规范。
《通知》对实际控制企业做出较为严格的界定,在积极推动央企内部资源整合同时,防止企业滥用产权置换方式。
《通知》规范了国有产权置换程序,明确了可行性研究、内部决策、资产评估、协议签订和审批等若干环节,重点强调产权置换与央企结构调整和发展规划的关系和作用。
此外,《通知》明确央企之间、央企与地方之间等超出央企自身范围的产权置换的条件、要求和决策审批程序。其中,央企与地方企业之间产权置换,地方企业应事先报经同级国资委批准。(王颖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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