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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韩先生称,通过快递公司,将总价值26740元的数码相机快递到湖南的客户后,数码相机却变成了3袋沙子。经多次协商未果后,市民韩先生遂将快递公司告上法庭。但由于韩先生没按要求据实填写单据等因素,11月8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快递公司赔偿原告韩先生损失75元。
蹊跷
快递相机,“变成”了3袋沙子
韩先生称,2010年9月,其所在公司在淘宝网店销售一套数码相机,总价值26740元。
韩先生通过郑州一家快递公司,将数码相机快递给湖北的客户。之后,在客户的要求下,货物被转运至湖南。
然而,在客户验收货物时,却发现相机变成了沙子,因此拒收。韩先生得知情况后,多次找到快递公司要求其赔偿损失,但对方却以种种理由推脱责任,拒绝赔偿损失。于是,韩先生将该快递公司起诉至郑州市金水区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快递公司赔偿自己的相机损失26740元。
辩解
已尽快递义务,被告不应担责
对此,被告则认为:被告将原告的物品快递到湖南岳阳,整个过程中包裹的重量始终是3.60千克,从重量上看,包裹不存在被掉包的可能。原告所寄的物品最终到达收件人手中,整个包裹并未发生遗失,只是现在原告声称原来快递的是相机,到那边却变成了沙子。不论原告所要求的是相机还是沙子,被告都已尽到了邮递义务,至于其内部是何物品,或是否掉包,则应由原告向警方报案,待刑事程序结束后,以刑事判决的结果再对责任人进行民事追偿,而不应由原告以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要求被告赔偿。
同时,被告对于原告邮寄价值昂贵的数码相机,而不进行保价的行为也提出了质疑,认为原告邮寄时,并没有向被告告知邮寄物品的名称及价值,也没让业务员查看包裹内的物品,且在填写快递详情单时,并未在“内件品名”及“数量”栏中填写任何信息,且送寄的包裹外包装只是普通纸箱,而不是数码相机的原封包装。因此完全是原告的责任。根据约定,被告至多支付原告资费25元的三倍赔偿即75元。
判决
单据填写不清,被告判赔75元
而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依法成立的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提供的速递详情单中已作出提示,如系物品,请据实填写内件名称及数量,并确认价值不超过人民币壹万元。该单还以加粗红体字提醒寄件人填写详情单前,务请阅读快递服务协议,强调未保价快件丢失、损毁或短少,按照资费的三倍赔偿,且以加粗黑体字提示“贵重物品请务必保价”。在承运单背后载明的限赔条款承运人采用了黑体字体,与其他条款在外观上明显不一致,承运人尽到了提示义务。本案货运单正面“内件物品、数量、重量、体积、保价金额、资费”等栏目均为空白,原告未对托运货物进行保价,按照原、被告双方货运合同的约定,未保价快件丢失,赔偿限额为资费的三倍,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被告收取原告资费25元,即被告应赔偿原告75元。大河报记者韩景玮通讯员熊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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