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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食品乱象纷呈 超市熟食保质期长达一年?(3)

2011年11月10日 11:13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在该超市的凉果货架上,记者还发现了一款“带汤”的乌酸梅。这款乌酸梅食品标签显示了以下信息:单价15.8元,保质期8个月,生产日期6月20日,配料蚕豆、花生油、食用盐等。记者仔细观察发现,这款酸梅像被水浸过一般,全都带着“汤汁”,连盛放的勺子内都残留着黑色的汤汁。工作人员对此的解释称是:“放久了难免会这样,不会也不影响正常食用。”但问及为何乌梅配料是蚕豆和花生油时,工作人员自认弄错了,但不能解释为何弄错。

  同样是在凉果货架上,记者还发现了几款包装好的“九制白桔”,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都一样,分别是2011年2月20日和2011年11月8日。

  ■部门说法

  散装食品也应标示生产日期

  2004年1月1日开始,《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开始执行。规范指出,经营者销售的直接入口食品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应在盛放食品的容器的显著位置或隔离设施上标识出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同时,经营者销售需清洗后加工的散装食品时,应在销售货架的明显位置设置标签,并标注同上的内容并保证消费者能够方便地获取上述标签。由经营者重新分装的食品,其标签应按原生产者的产品标识真实标注,必须标明的内容也与上同。另外,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必须与生产者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相一致。由生产者和经营者预包装或分装的食品,严禁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已上市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得拆封后重新包装或散装销售。

  根据上述规定,目前清远市场上所销售的散装食品标签都应规范。同时,就上述问题,记者咨询了清远市工商局相关部门,得到的回复是:目前市面上糖果不标明生产日期属于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将予以查处。但是,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生产标准号该如何标注。

  随后,记者又咨询了律师和清远市质监局。相关人士表示,根据国家标准化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第十二条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生产商在产品的外包装上必须明确标出生产标准的具体年号。如果企业未标出具体的生产标准年号,可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处罚。这意味着目前散装糖果等产品的生产标准号有待规范。

  ■市民调查

  很少人关注散装食品的生产日期

  散装食品是消费者日常生活中经常接触的一类商品,其中尤以散装糖果为最。记者调查发现,清远消费者对此类商品的关注和了解并不多,而且不少消费者认为散装食品没有生产日期十分正常。

  家住阳山的刘女士告诉记者,4岁大的儿子喜欢吃零食,平时常会去超市买一些散装的糖果或者饼干回家,但极少留意生产日期或者保质期。“我们买这些东西都是看牌子,徐福记的买得比较多一些,感觉这个品牌大不会有问题。”当记者问及为何不大留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时,刘女士称,散装食品多没有生产日期,没办法留意。“最开始的时候,我们也想不明白为什么这些东西没有生产日期,后来慢慢习惯了,也不去管了。回家吃的时候没坏就行了。”

  与刘女士一样,李小姐也时常在超市购买一些散装的凉果或者熟食。她同样也很少留意这些商品的生产日期或者保质期。因为她认为超市销售的商品都是有质量保证的,绝对不会卖过期食品。“我经常买一些糖吃,没有发现有过期的。”李小姐认为,只要产品不变质就不存在过期问题。她还告诉记者,平时选购这些散装食品多靠感觉,关心的也大多是价格,“看着顺眼、价格合适就会买。”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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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敏】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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