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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将出台物管规定 物业擅自撤离或被降低资质

2011年11月15日 17:00 来源:合肥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新老物业公司交接出现空隙,街道办事处必须从应急物业服务企业名单中挑选较好的企业来救急;小区里的车库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人,即使出租也不能超过三个月……记者从昨天下午召开的合肥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上了解到,《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原则通过,上述这些都将可能成为现实。

  处理物管问题必须定期

  不少居民以前可能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对物业公司有意见,却不知道找谁去反映。如果小区里遇到成立业主委员会这样的大事,就更不知道找谁去反映了。

  今后再遇到这样的问题,居民们可能就不会再头疼了。此次草案明确提出了各级政府部门在物业管理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在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组建、业主大会召开、业委会选举和换届等多个方面,街道、乡政府都必须履行相应的职责。

  特别是针对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草案有详细的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不仅要参与解决这些问题,而且还必须建立“定期处理”的工作机制;遇到10名以上业主联名要求协调解决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应及时加以处理。在新老物业公司交接过程中,如果出现了管理空隙,街道、乡镇应书面告知房产部门,并从市房产部门提供的应急物业服务企业名单中指定较好的企业来做小区的基本服务工作。

  车库外租不能超过三个月

  随着车辆的迅速增加,与小区车位、车库相关的矛盾也逐渐增多。其中一个突出的矛盾就是归属问题。草案就规定,车库、车位的造价是否计入销售成本,今后开发商必须加以明确,这样就可以免去很多麻烦。

  针对此前有的小区对车库只售不租的做法,草案也明确制止;同时规定小区内的车库车位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即使是向业主以外的人或单位出租,前提必须是满足本区域业主需要之后,同时,租期最长也不得超过三个月,而且出租前还必须在小区内公示,征得业主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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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种卿】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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