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撤离物业或降低资质
此前有细心的居民发现,有的物业公司在投标时是一个价格,可是当正式接管小区后,实际的收费标准又是另一个更高的价格。物业公司在这个过程中玩了一个瞒天过海的把戏,如果不去深究的话,很难发现这个问题。
针对这种行为,草案就规定,物业公司必须按照中标价格或协议价格来收费;而且必须明码标价,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都在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如果物业公司想要从小区内撤出,必须在合同终止前3个月就告知房产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禁止擅自撤离,否则将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且企业还将被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降低或取消资质。
业主物业双方都不能耍赖
生活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业主嫌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就不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收不到物业费难以支撑,就将业主告上法庭,或者撤出小区。
对此草案规定,如果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没尽到责任,可以向房产部门或街道办事处进行投诉,由有关部门来及时处理。而业主应该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未按时交纳的,物业公司可以在小区内将其姓名公示出来进行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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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制定规章的一个典范”
此次《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已经是第二次提请政府常务会审议了。在上次提交审议后,法制办通过媒体、网络等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还召开座谈会,结合各方意见又进行了修改。
听到这样的汇报,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张庆军满意地说,“这个过程非常好,征求意见很广泛,效果很好,可以作为今后制定政府规章的一个典范”。
“这是一个质量很高的规章,之所以这么说就是因为它针对性强,针对实际问题提出了很多解决办法;对于上位法没有明确的内容,也提出了一些创设性的规定,为解决问题创设了条件”,张庆军对这一次提交的草案表示满意。
不过由于物业管理出现的时间还不长,而且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还会不断出现很多新问题新情况。“不可能指望一个规章就解决所有问题,今后可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断完善,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保证法规有效管用”,张庆军说,规章出台后,要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宣传,进行通俗易懂的解读,让每一个老百姓都能看得懂,知道遇到问题该怎么投诉、怎么解决。
在草案中还有一些问题没有形成最终定论。“像这些言之未尽的问题,今后还要加大调研论证,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和办法”,张庆军说,尽管有些内容没有加以明确,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拿出市里的管理办法,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记者魏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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