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9%(含19%)的设区市、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可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1个百分点。
山东省规定,济南市可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2个百分点,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单位缴费比例已经低于19%的设区市,不得降低单位缴费比例。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仍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统一按20%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表示,这次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适当下调有利于优化山东省经济发展环境,均衡用人单位养老保险负担,山东省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将根据年度基金收支情况逐步调整,用3年时间统一缴费比例。
据了解,山东省2010年已将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20%(含20%)以上的有关市及省直管企业降低1个百分点。(记者 袁军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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