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多发1元税后所得最多可少近88000元 新个税法令盲区少两个
本报今年年初曾报道《税前收入多一元税后所得差一截》,揭露年终奖越多税后的收入反而越少的问题。
昨日记者了解到,今年9月份实施了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不过年终奖依然存在这个临界点“盲区”,甚至会出现年终奖多发1元甚至1分钱,税后反而少收入8万多元的极端情况。不过临界点与以前相比有所改变,若避开这些“盲区”,可避免“多给少拿”。
年终奖优惠计税办法按政策有所限制
年终奖个税计算方法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这种是针对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500元)的情况。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500元),就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由于上述计税方法是一种优惠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算纳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对于实行全年考核、分次发放奖金的企事业单位,该办法也只能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应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速算扣除数”导致“盲区”出现
据媒体报道,在今年9月1日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施行之前,年终奖“盲区”共有八个,在这之后,因为个人所得税法在费用扣除标准、税率等方面均进行了调整,“盲区”变成了六个。
为什么会出现“盲区”?本报记者咨询税务人士了解到,主要问题出在“速算扣除数”上。目前的年终奖个税计算方法是,先将年终奖除以12,得出的商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按规定计税。但速算扣除数是根据工资、薪金的税率表计算出来的,而现在却用来计算年终奖的税负,所以当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其除以12的商数来确定税率时,实际上已经改变了税率表中的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此时速算扣除数就需要重新计算,而不能再沿用根据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表计算出来的速算扣除数。
从大的角度而言,据新华社报道,专家指出,我国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比重并不高,主要还是以流转税为主,但流转税的缴纳可能最终反映在物价上,个人在购买商品或享受服务时实际上承担了一部分间接税。中国税务学会理事、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胡怡建表示,譬如购买一辆20万元的车,购车者事实上承担了相当于车价40%左右的税,这还不包括在使用过程中承担的燃油消费税;而消费烟、化妆品等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商品,个人承担的税可能更重。
具体计算
与往年相似,年终奖扣税存在“多给少拿”的情况。比如陈女士今年12月获得的年终奖为18000元,彭女士年终奖为19000元(假设两者的月工资都高于3500元)。两者应纳个税分别是:
陈女士:18000÷12=15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应纳税额=18000×3%-0=540元,税后所得17465元。
彭女士:19000÷12≈1583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10%、105,应纳税额=19000×10%-105=1795元,税后所得17205元。
多发一分钱最极端的例子
还有更加“极端”的例子。例如张总的年终奖为96万元,王总的年终奖为96.0001万元(假设两者的月工资都高于3500元)。两者应纳个税分别是:
张总:960000÷12=800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5%、5505,应纳税额=960000×35%-5505=330495元,税后所得629505元。
王总:960001÷12≈80000.08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45%、13505,应纳税额=960001×45%-13505=418495.45元,税后所得541505.55元。王总年终奖多1元,税后所得反而少87999.45元。
六个新盲区
新的“盲区”共有六个,分别是:
18001~19283.33
54001~60187.50
108001~114600
420001~447500
660001~706538.46
960001~1120000
(单位:元)
文 /记者 田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