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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自律监管双管齐下 让慈善成阳光下事业(4)

2011年12月06日 08:43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自2006年至2010年,新加坡当局委托专人进行了247项慈善机构监管审查,慈善总监不断到各个慈善机构做实地考察,宣扬良好的监管范例,了解慈善机构的活动及其所面临的问题。另外,为了确保公众对公益机构的信心,慈善总监推出全新的手机简讯服务。公众只要发送短信,就可查知所捐助的慈善机构是否获得筹款准证。

  据新加坡慈善总监公布的数据,新加坡在去年底有542个公益机构,去年企业和个人慈善捐款总计7 .8亿新元(约合40.9亿元人民币),其中65%是企业捐款,35%是个人捐款。

  要求慈善机构与商业活动分离

  ●为防范慈善丑闻不鼓励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新加坡曾发生多起有关慈善组织的 丑 闻 或 新 闻 事 件 , 其 中 发 生 在2005年的全国肾脏基金会奢靡丑闻影响较大,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并最终迫使董事会集体辞职,行政总裁杜莱等多人受审,杜莱被判刑入狱,多人被宣布个人破产。

  这一事件迫使新加坡修改《慈善法令》,增加惩戒措施。尽管如此,2010年新加坡城市丰收教会仍因财务管理混乱,涉嫌滥用公款而遭调查,10多名高管涉案。

  新加坡国立大学管理学院企业监管与财务报告中心主任蓝璐璐认为,这些丑闻凸显了“利益冲突”的问题,“很多人以为,只要不是在慈善团体领取薪水的职员,即使其拥有的公司成为所属慈善团体的供应商等,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可是,构成利益冲突的是相关人士在团体里的身份和职务,不一定是金钱问题”。

  新加坡慈善总监办公室今年7月发布《慈善机构从事商业活动的指导》,对于慈善机构从事商业活动做出了原则性指导:一是慈善机构主要宗旨是为了从事慈善事业,若非必要,不鼓励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即使从事经营活动,最好也是提供托儿所、医疗服务等关乎公共福祉的活动;二是如果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则需成立一个子公司进行运营,避免慈善机构直接参与商业经营活动,这是由于慈善机构从事商业活动容易导致滥用公众信任牟利;三是慈善机构从事商业活动不得使风险敞口过大,因此要在确保商业活动不会导致慈善组织蒙受巨大损失风险的前提下才可。

  新加坡国立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何耀基认为,对于慈善团体的商业活动,政府的职责是制定良好的监管框架,其中最主要的原则之一是要使商业活动与作为其母体的慈善机构分离运行,并且对商业活动要“慎之又慎”。

  德国:独立机构和“捐助徽章”

  □记者 辛华 柏林报道

  德国为了规范慈善机构的运作,设有两家独立机构,负责监督善款的使用情况,它们通过颁发“捐助徽章”的形式认证募捐资质,并定期审查有关组织对善款的使用是否符合节约和有据可查的原则。

  获“捐助徽章”的组织更受公众信赖

  ●开展募捐活动的组织若想保留“捐助徽章”必须每年提出申请并接受审查

  据粗略统计,德国企业、团体和个人每年捐款总额在30亿欧元到50亿欧元之间。鉴于捐款数额巨大且个人捐款占多数,德国有两家机构负责监督公开募捐的社会福利组织和慈善组织对善款的使用情况。这两家机构分别是德国社会福利问题中央研究所(D ZI)和德国天主教联盟(D EA )。D ZI创立于1893年,是专门监督在德国募捐的非政府组织对善款使用情况的独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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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晔君】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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