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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上生态保护机制亟待完善
今年6月以来,蓬莱19-3油田连续发生溢油事故。近期,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发布报告指出,蓬莱19-3油田C平台附近仍有油花溢出。这次事故使得生态环境本就十分脆弱的渤海雪上加霜。与此同时,溢油事故的处理过程也暴露出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在海上生态保护上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责任明确,生态赔偿却很难
今年11月11日,国家海洋局公布事故原因调查结论: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在蓬莱19-3油田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总体开发方案,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缺失,明显出现事故征兆后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由此导致一起造成重大海洋溢油污染的责任事故。
在9月2日国家海洋局责令康菲中国在渤海湾的蓬莱19-3全油田停钻、停注、停产之后,康菲中国在官方网站公告称,康菲公司将就溢油事件设立基金,“该基金的设立旨在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承担公司应尽的责任并有益于渤海湾的整体环境”。康菲中国称,有关该基金的设立与运作,将与中国相关政府部门及该油田合作方中海油配合。
设立海上溢油事故赔偿基金的法律依据,始于1992年颁布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然而,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向社会公开选聘的律师团成员透露:“该公约针对的是船舶漏油事故,对近年来新兴的钻井平台溢油事故并无规定。这也就是说,康菲公司渤海湾基金在中国司法体系找不到法律依据。”
上述中国官方律师团成员表示:“中海油和康菲公司并未与我们接触,说明渤海湾基金的详情。因此无法推断康菲公司是有意规避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还是发起修复企业形象的公益行动。”
长期从事环境污染索赔诉讼的律师夏军对此分析,目前最大的难点不是评估损失多少和渔民到底可以得到多少赔偿,而是到底能不能确定污染是损失的直接原因。
中国航海学会船舶防污染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乔冰认为,由于目前溢油污染生态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不健全,国家层面的海洋污染赔偿标准仅以行业标准存在。同时,溢油污染损害评估与赔偿是世界性难题,需要多学科技术支持,赔偿执行过程也是一个多方博弈过程。
“案底累累”,如何才能被约束
美国政府和学术机构的公开信息表明,最近10年间,作为全美最大的炼油公司,康菲公司分别在路易斯安那州、华盛顿州、佛罗里达州、得克萨斯州牵扯多起环境诉讼或纠纷,最终或被各州地区法院判决赔偿,或被州政府部门责令罚款,可以说“案底累累”。在中国如何能被管住?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曹明德建议,由于康菲溢油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巨大,最高人民法院可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在民事责任之外,国家海洋局则可据此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即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处以七年有期徒刑。
中华环保联合会秘书长顾问、空军少将吕克勤建议,对海洋生态安全加大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的力度。以此次溢油事故为契机,我国应建立和健全海洋生态损害的应急控制机制。对于不可避免的或者已经发生的海洋生态损害,应该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防治损害的扩大。
另外,应该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应急监视和监测体系,建立各有关部门的协同合作预案,建立污染事故的专项基金。正在修订中的环境保护法应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法理依据,使后者对政府为原告的司法诉讼工作提供有力的补充。
“针对诸如康菲公司瞒报、漏报、谎报等故意欺骗的行为,可以把保存的历史数据作为处理相关后续事宜的法律依据。”烟台海诚高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赵君才建议,在海洋环境事故的监测方面,应建立石油污染实时、在线、连续的监测网络,尤其应在相关石油泄漏严重的区域开展重点监测。
“在康菲溢油事故爆发前一年,美国墨西哥湾就爆发了全球最严重的漏油事故。早在那个时候,海上油气开发的溢油风险就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国务院参事、国家能源局前局长徐锭明认为,海上油气勘探和开采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各种突发性事件随时可能发生,各部门应将非常态管理置于常态管理之中。
徐锭明强调,《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规定,参与实施石油作业的企业和个人,都应当受到中国法律的约束,接受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即便国内法没有详细的条款约束,上述条例也两度指出:可“参照国际惯例”执行。
海上生态,保护空白须弥补
作为我国唯一的内海,渤海面积仅有7.7万平方公里,平均水深不到20米,水体每几十年左右才能交换一次,生态环境极为脆弱。
清华大学牵头,联合中科院地理所、中国海洋大学、国家海洋环保研究所等多家单位组成课题工作组,近年完成了《环渤海地区沿海重点产业发展战略环境评价报告》。该报告指出,临海重化工业的发展将导致近岸海域环境质量进一步恶化,局部海湾生态风险突出。
该报告显示,与2001年相比,渤海严重污染海域面积增加了3.5倍,地表水体普遍污染严重;渤海文昌鱼栖息密度由2000年每平方米285条下降到2008年的每平方米71条。
国土资源部海洋办公室原副主任、地质和海洋法专家萧汉强提出,渤海湾是我国近海四大海域生态环境最脆弱的海区,部分地区由于地面沉降,海水入侵十分严重。
因此,渤海湾的生态文明建设应放在第一位,油气开发必须有控制、有节奏地进行。他建议国家应加快完善海洋法规体系建设,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尽快起草我国的《领海及毗连区法》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的实施条例。
曹明德建议,对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进行相应修改,将海洋资源开发的指导思想从“重开发,轻保护”调整到“重保护,慎开发”上来,同时促进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鼓励公益组织代表普通公众作为原告,开展环境公益诉讼。
徐锭明指出,海洋生态损害事故往往是突发性的,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往往会造成巨大损失。建立和健全海洋生态损害应急机制,对减少海洋生态损失有重要作用。(《半月谈内部版》2011年第12期,记者 王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