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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法律调节尚处空白 专门物流法亟待出台
值得一提的是,2008年8月,国家邮政局和国家工商总局曾联合发布了《国内快递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在物流快递业中推广使用,此文本规定:快递服务组织在服务过程中造成快件延误、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没有约定赔偿标准的,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既无约定也无相关法律规定的,从快递服务标准规定。
“这个合同文本曾让广大寄件人欢呼雀跃,以为从此结束了3倍邮费赔付的噩梦,但没过多久大家又发现,这个文本其实没有多大用,效果是换汤不换药。”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法官武建国说,“双方没有约定赔偿标准的,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这一规定本身就存在问题。
“我国没有针对物流快递业的专门法律,2009年10月1日新《邮政法》实施后,对于快递损失索赔问题,只是笼统地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但是在我国民事法律中,根本没有对于快递物品丢失或损毁后责任如何划分、损失如何赔付的规定,因而,说到最后,依然要按照物流业的‘行规’来执行。”武建国说。
“日本等发达国家都有着极其健全和完善的物流法律体系,我国在建立全国性的交通运输物流政策法规的同时,各地政府部门也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定促进现代物流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引入竞争机制,制定出一些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物流政策法规,从而为构建我国现代物流法律体系奠定基础。”武建国建议。河南法制报记者王建芳 实习生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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