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镜
应对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须多管齐下 谨慎为之
□本报特约评论员 吴建端
12月21日,欧盟法院就欧盟航空排放争议问题作出裁定,认为欧盟的做法符合国际法,宣布欧盟将要实施的此项政策并未违反相关国际法和欧美天空开放协定,从而驳回美国航空运输企业就此提出的诉讼。至此,欧盟与美国航空公司间的诉讼以欧盟的胜诉而暂告一段落。
美国、加拿大和其他国家的航空公司对欧盟法院的裁决表示失望。美国航空运输协会负责环境事务的副总裁南希·杨认为,如果有政治意愿来改变欧盟指令,欧盟是做得到的。她强调,国际民航组织已经有框架性的途径来减少航空排放,包括替代燃料、优化空中管制措施、增加技术投资等。欧盟固执己见,阻碍了其他国家和国际民航组织的努力。
从长远来看,欧盟法院的裁定将加剧欧美之间的争端,而非尘埃落定。南希·杨介绍说,美国准备采取报复措施的选项之一是收取类似费用,来补贴那些支付欧盟指令费用的航空公司。美国运输部命令美国和欧盟的航空运输企业向美国运输部提交所有根据欧盟指令而收集的航空排放的相关资料,有可能是为此作准备。
笔者认为,欧盟法院看似封死了争议之路,但交锋并不会由此终止。欧盟法院并没有解决欧盟将国际航空公司纳入其排放机制的合法性, 而是作出了有害并且充满疑问的裁决。
欧盟法院认为, 只有欧盟航空开放协定和国际习惯法的三项原则(即国家航空主权、对公海上空宣称主权的非法性和公海上空自由飞行)可以用来探讨欧盟指令的有效性。这些原则和规定与欧盟法院设定的案例法相一致。欧盟法院将地区性的案例强加于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之上,不能不说是强词夺理。特别是国家航空主权原则已经不是习惯法,而是1944年《芝加哥公约》第一条的规定,是成文法,并且欧盟成员国基本上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
欧盟法院特别指出,欧盟不是《芝加哥公约》的缔约国,由此不受《芝加哥公约》的约束,去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欧盟法院忽视欧盟成员国是《芝加哥公约》缔约国这个基本事实,企图用“欧盟”这个泛概念来逃避成员国应当履行国际法的义务,同样是缺乏逻辑性的。
关于国际航空全航程适用欧盟法的问题,欧盟法院认为,欧盟立法原则上允许航空公司获得在欧盟经营的前提是运营符合欧盟制定的标准等,某些污染来自欧盟境外。因此,欧盟法律适用全程是合法的。欧盟法院的推理,有点儿强加于人,模糊主权管辖界限,也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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