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建议:一是我国政府提高关注的层面,将与欧盟指令的争议纳入中欧关系的总体框架中来考虑,继续向欧盟施压。二是与美国、俄罗斯和印度等政府进一步合作,形成合力,力争通过国际民航组织来达成解决航空排放问题的一揽子方案。三是从法理层面,对欧盟法院的裁决和欧盟指令进行全面研究,以此提出反驳意见或者直接起诉欧盟。《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和发展中国家承担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对发达国家规定了具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但没有对发展中国家设定法律约束力的减排目标。欧盟的做法显然违背了国际公约的基本原则。《京都议定书》第二条第2款的要求,附件1所列缔约方应分别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一起,谋求限制或削减飞机和船舶用燃油产生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当然诉讼方法复杂,也只能是解决问题的辅助手段,应当慎为之。四是考虑采取反制措施,对欧盟来往中国的国际航班实施收费。
(作者系国际航空法博士,毕业于荷兰莱顿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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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航空碳排放费
欧盟一意孤行
欧盟计划征收航空碳排放费的想法由来已久,最早可以追溯到2006年。而这个计划从一开始提出到现在最终裁定,整个过程充满争议。
2006年12月,欧盟委员会首次提出将欧盟航空业纳入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机制的立法建议。
2008年11月19日,欧盟议会通过新法案,决定将国际航空业纳入欧盟这一体系。法案将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行。
2009年底,美国航空运输协会、美国航空公司、美国大陆航空公司、美国联合航空公司联合提起诉讼,称欧盟征收航空碳税具有歧视性。
2011年9月27日,中俄两国政府也发表了反对欧盟将国际航空业纳入欧盟排放交易计划的共同声明。随后在印度新德里,包括中国、美国、俄罗斯、日本等在内的26个国家,共同签署了有关反对欧盟碳排放交易计划的联合宣言。10月2日,这26个国家正式向国际民航组织提出了抗议。
2011年12月21日,欧盟最高司法机构欧盟法院作出裁定,宣布欧盟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征收国际航空碳排放费政策,并未违反相关国际法,从而驳回美国航空运输企业就此提出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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