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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税与碳交易的政策选择 (2)

2012年01月04日 12:33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以芬兰为例,芬兰是第一个实行碳税的国家。1990年,芬兰推出碳税时,税率仅为1.2欧元/吨二氧化碳,此后征税方法和税率不断调整。由于征税使得工业企业成本提高,为了保护本国产品和服务的国际竞争力,芬兰在实施完善碳税政策的同时,也实施了较宽松的税收减免与返还措施。征收碳税对芬兰的产业竞争力有一定的消极影响,但没造成大的消极影响,主要是对环保科技的创新激励抵消了一部分消极影响。芬兰每年碳税近30亿欧元,占总税收9%。

  在审视这些国家征收碳税的得失时,必须考虑的因素是,这些国家发达程度、经济结构和能源结构,与我国有着深刻的差别。

  协调设计碳税制度

  综观之,碳税的制度设计要和其他制度相匹配,其设计应切合中国低碳发展、节能减排的总体政策框架体系,也就是说应该有一个顶层的一揽子低碳政策方案,进行协调、统一的规划,使碳税和碳排放交易制度协调统一,使碳税和能源、资源价格(以电价、油价为主)形成机制改革协调统一,其中的重点是如何协调碳税和碳交易的制度设计。

  为了达到应对气候变化,减少碳排放的目的,目前国际上比较常用的基于市场的减排政策工具,除碳税外还有碳交易。

  从政策效果来讲,碳税和碳交易各有优势。

  碳交易是一种激励手段,管理当局设定一个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后将排放权以配额的方式发放给各企业,由于不同企业的二氧化碳减排成本各异,因而可以通过交易获得成本效率——减排成本相对较低的设施超量完成目标,然后把多出来的配额出售赚取利润,而减排成本相对较高的厂商通过交易购买配额也可以降低自行达标的成本,最终结果是实现了整体减排成本的最小化。碳交易系统可以形成市场化的碳价格,这样企业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技术革新,提高能效或者是购买碳排放额度。

  由此,碳交易制度有两点优势。其一,碳交易制度是逆经济周期的,可以起到自动稳定器的作用。经济萧条时期碳排放少,市场上的二氧化碳需求减少,价格下降,需要购买碳排放量的企业减轻经济负担。反之,在经济高涨时期,对企业碳排放产生抑制效应。其二,减少政府干预。碳税的制定设计中有很多政治博弈,政策的制定、通过和实施经过时间较长,使得效率下降。而碳交易体系相对来讲受到政府的干预较小,一旦配额分配完毕,政府对于碳交易市场几乎是不干预的。

  与碳交易中灵活的碳价不同,碳税是对二氧化碳赋予一个价格,这个价格具有刚性。实际上,碳税最大的问题即在于,很难确定最合理的税率,税率太低不会带来实质性减排,税率太高会对整个实体经济造成影响。

  但是相对于碳交易制度,碳税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覆盖范围广泛;第二,不需要额外建立监督管理机制;第三,价格稳定,从而使得企业能够更好作出如何减少排放的决策;第四,更容易适应排放绝对增长的国家。

  通常认为,碳交易制度在固定的大型排放设施的排放控制上更为适宜,而碳税在小型、分散的排放设施上更加适用。而更重要的是,基于碳交易制度发展形成的碳金融市场,可能带给节能减排一个巨大的市场激励价值,碳可以发展成类货币的职能,这点是碳税远不能及的。从制度层面来看,碳交易可以作为根本性的低碳制度安排。在某种程度上,对于中国节能减排的成败而言,碳交易制度会占据更高的战略地位。

  由于我国主要的碳税研究专家主张将碳税的征收放在生产环节,一切涉及化石能源生产和使用的排放都可以征收碳税。这样容易导致一个结果,即碳税和碳交易两种制度的覆盖范围有高度重叠的可能性。

  以燃煤电厂为例,作为大型、集中的排放源,燃煤电厂通常是优先考虑纳入碳排放总量控制与交易体系的重点对象(我国将于2013年1月1日启动的区域碳交易试点亦是如此);而燃煤电厂也是主要的高碳化石能源——煤的使用大户,如果也对其碳排放量征收碳税,那么无疑是对燃煤电厂的碳排放进行了重复计算、双重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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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晔君】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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