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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鸡西一小区供暖从未达标 供热和管理单位推卸责任(5)

2012年01月30日 17:33 来源:中国广播网  参与互动(0)

  包华:这是肯定的,我们的法律责任是源于你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合规,那么如果我强调出来最终客观的责任、客观的原因是在对方的话,最终的责任承担也是在对方。对于我们的用热人而言,对于我们的居民而言,首先需要承担责任的是供热企业。

  这在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上都是有的,我们的市政服务机构应当对最终用户负责,这个责任法定的,已经说得非常清楚了,所以首先我们要解决用户的责任,解决我们住户的这样的一个损失的问题。首先是由我们的供暖公司来解决的,至于供暖公司是不是能够追到我们现在所谓建筑段或者说原来的产权人的管理方,那么是第二个法律问题,跟我们的住户其实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

  专家有话说: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还供暖费

  主持人:现在要主张自己的权益,一个是退供暖费,还有一个就是这个过程当中造成的一些供暖,因为供暖造成的一些产生的费用,都应该去积极的主张。另外特别想问一下传锴,这180户的居民我们刚才说的是他们可以去主张自己的权益,那么他们现在该怎么样来维护自己的这些合法权益呢?

  郑传锴:首先我们刚像今天我们提到的供热纠纷包括我们经常遇到的供电纠纷以及物业纠纷,通常都存在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就是取证难,那么首先我们在维权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取证。按照我们条例的规定首先要进行投诉,投诉24小时之内应当处理,如果不能即使处理,那么应当自投诉之日起按价折算退还我们的供热费。

  用户在投诉时就应当进行录音甚至录像,明确我们投诉的时间,明确相应的证据,并且在投诉的时候就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明确当时的室温,并且在投诉没有得到解决之后可以委托律师或者自行向供热单位发送这种主张权利的函件。一切的所有的行为都要围绕着取证、固定证据来进行,总的来说就是尽量多取证。

  张先生投诉说从09年到现在这个问题都没有解决,但是相关负责人说去年才出现这个问题。在维权的过程当中,大家一定要提醒这180户的居民,保留好所有的举证过程当中这些证据,包括声音的证据都非常的重要。三年都没有解决供暖温度这个事都没有人来监管,对于如何监管两位有哪些好的建议?

  律师有话说:必要时通过第三方调节或政府调节

  包华:我认为监管的前提是权利和责任清晰于产权人跟供暖公司进行签署协议的时候,当然可以划分权利和边际责任的结点。首先,要明确我们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边界到底是怎么划的。第二,任何一方都应该去证明自己是如实履行合同的,业主或者使用人的这样一个确认,至少要自证自己是没问题的,而不能让对方来证明自己是有过错的。第三,我个人的理解业主们的监督不能只停留在媒体的呼吁上,不光只停留在呼吁上,更多要保存证据,而且要通过在必要时候应该是通过第三方来调节,或者政府调节,或者法人的诉讼,把这个事情能够固化下来。 

  同时,郑传锴补充告诉记者:

  郑传锴:今天探讨了两个问题,一是供热不达标,法律责任由谁来承担?第二是如何解决相应的问题。那么我们想如果我们通过立法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能够把两个问题变成一个问题的话,可能解决起来会更好。由于我们国家长期的历史原因,那么供热、供电相应的公司通常都是倾向性的受立法保护的,如果我国能够在立法或者在司法实践当中有倾向性的保护我们的用户。比如说约定一定的惩罚性的违约金,或者约定更高的违约金的支付方式,给供热、供电相应的这些主体造成一定经济上的压力的话,我想这个问题可能会更好的解决。

【编辑: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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