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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3月起实施价格监测预警 监管人员违规将刑究

2012年02月27日 17:1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济南2月27日电(陈庆芳)山东省物价局局长陈充27日在此间表示,山东将自3月1日起实施《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价格、成本、市场供求等与市场和价格相关的综合情况进行全面监测预警。同时强调,在价格监管预警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决策失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山东省物价局局长陈充27日在此间举行的贯彻实施《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座谈会上介绍,山东省物价部门自2007年起就开始调研论证并起草《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条例(征求意见稿)》,直至2011年12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省长姜大明签署第24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最终审议通过《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草案)》,并予以公布。

  据了解,《办法》共25条,内容涉及价格监测预警的原则、机制、形式、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全面、具体,可操作性强。其中,明确了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基本定位。《办法》所称价格监测、采集、预警等,并不仅仅局限于价格本身,而是指对价格、成本、市场供求等与市场和价格相关的综合情况进行全面监测预警。同时,还规定了价格监测预警的六大职能,即及时采集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信息、对价格变动原因作出分析、对价格走势进行预测、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价格形势并提出对策建议、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信息、发布价格警情。《办法》还明确了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原则和方法,实行定点监测与市场调查巡视、常规监测与应急监测相结合。

  陈充表示,山东省制定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还借鉴了黑龙江、江苏、福建、陕西、山西、云南、湖北、浙江、天津等省市先后出台价格监测预警方面的相关经验。目前,山东省已建立覆盖17市、60个县的价格监测预警网络,监测品种达468个,定点价格监测单位4000余个,每年收集、整理、发布数据30多万条。

  陈充还介绍到,目前山东省95%以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已放开实行市场调节,由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定价。市场调节在引导和优化资源配置、调节利益分配等方面有着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带有一定的自发性和盲目性,运行中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有可能引发价格异常波动。这就需要政府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加强对价格的宏观调控,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据悉,多年来,山东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始终保持稳于全国的态势,2011年山东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累计上涨5%,位列全国各省市第28位,也是全国物价水平稳定在5%以内的四个省份之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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