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十一”期间客房涨价不得超基价一成
海口市物价局日前下发通知,对海口市“十一”期间旅游饭店客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酒店客房价上浮不得超过基价的10%。
通知规定,国庆节期间,政府对海口市辖区内所有旅游饭店(包括各类房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管理时间为10月1日至7日,“十一”假期结束后,政府指导价管理自动解除。政府指导价定价方式和幅度采用选取基价和限定涨幅相结合的方式。以2011年“十一”期间各类客房实际销售价格为基价,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基价的10%。海口市各旅游饭店申报的标房(除套房和别墅外)基期价格在5500元/间及以上的(含各类手续费、服务费,不含价格调节基金),须报海口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查后执行。对于转型、扩建或新开业等宾馆酒店,基价的价格不可比或没有基价的,其基价的选取报海口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据了解,政府指导价管理配套措施包括:实行备案管理。各旅游饭店应在规定的涨价幅度内制定“十一”期间各类客房的实际销售价格,并于9月28日前报海口市物价局备案。经核准备案的各旅游饭店各类客房价格将在海口市物价局网站上公布,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指南并接受消费者监督;实行明码实价。各类旅游饭店一律采用标价牌(表)方式如实标示各类客房实际销售价格,实际结算价要与标价一致;加强监督检查。任何旅游饭店不得突破限定涨幅销售及代销客房,对违反政府指导价管理措施、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依照《海南省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