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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食品和餐饮服务投诉长假双双进前三

2012年10月04日 15:05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在广州,食品申诉在商品类申诉中排第二,餐饮服务申诉在服务类申诉中排第三

  “吃”的投诉长假双双进前三

  羊城晚报记者3日从广州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了解到,长假以来,在商品类申诉和服务类申诉两项统计中,食品和餐饮服务两项与吃有关的投诉数量双双进入前三。

  据了解,长假4天以来,消费者反映的前三位商品类申(投)诉分别是:通讯产品、食品及服装,主要反映手机的质量和售后、饼票兑换、服装质量等问题。消费者谢先生致电12315称,他在9月份购买了一国际连锁咖啡店的“新月月饼”礼盒月饼券,价值300元,礼券注明9月30日过期。可是,当谢先生9月29日去领取月饼时,却被告知已经没有存货。谢先生称,随后要求退费遭到该咖啡厅的推诿。目前,12315消费投诉指挥中心对此案已经进行协调处理。

  在服务类申(投)诉方面,排在前三位的则分别是:电信服务、互联网服务及餐饮住宿服务,主要反映通讯计费、网速质量、餐厅长假期间单方面禁止消费者使用优惠券等问题。消费者李小姐投诉称,她于10月1日到天河区中山大道中238号南国嘉园的一家火锅店就餐,消费了209元。结账时,李小姐出示了该店之前赠送的50元优惠券,此时,该火锅店却拒绝了该优惠券的使用,理由是“不能在国庆期间使用”。李小姐表示,“优惠券的有效期为2012年9月2日-2012年10月30日,但优惠券上没有注明国庆期间不能使用该券,饭店单方面临时禁止使用优惠券是不合理的。”随后,李小姐投诉至广州12315热线,要求退回50元,目前12315消费投诉指挥中心已经介入协调。

  就长假期间出现的消费问题,广州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时候,尽量做到“三要”:首先要向商家索取消费凭证,这是申(投)诉的先决条件;其次要货比三家明白消费,尽量掌握商品的市场价及主要性能,服务的具体内容;最后要把商家的口头承诺确认到合同、协议或者票据上,以掌握书面证据,便于维权。

  记者谭超、通讯员李兆平、蒲智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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