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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高收益委托理财”产品要小心 债务风险自担

2014年03月10日 11:39 来源: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为遏制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势头,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近期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提醒群众树立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抵制、远离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其主要特征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近年来,相关部门在对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过程中发现,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其中,有的不法分子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通过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则假借委托理财名义,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他们有的聘请明星代言,有的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还有的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人士提醒,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通讯员 胡光明 陈义林)

【编辑: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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